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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認錯人?不會影響殺人罪之成立!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0.12.08 天氣:
心情:
五都大選前夕,馬面--林正偉 用槍頂著連勝文開槍!!!
馬面就算把連勝文誤認為陳鴻源,但是
當他把槍頂著連勝文的頭部開槍 開槍之後 足以導致連勝文死亡
馬面 絕對有所認識--明明知道從被害人頭部開槍 足以導致被害人--不管是連勝文或是陳鴻源死亡的結果
他都有所認識
他又決定開槍 表示他希望被害人死亡
因此 法律上他不只是具有 殺人之間接故意 其實 他具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刑法第13條第1項
在刑法的評價上 客體錯誤 --我國通說和實務見解 採取法定符合說
並不會影響行為人的故意
也就是不管他有無誤認被害人
馬面頂著被害人的頭部開槍 他具有殺人的知與欲
--明知這樣的行為 足以導致被害人死亡 他仍決意開槍殺人
不管他想殺的是連勝文或是陳鴻源
他都具有殺人罪的故意
在刑法的評價上 不管殺的是連勝文或是陳鴻源 在刑法的價值判斷上 被害客體都是人
都會構成刑法的殺人罪
只是被害人連勝文命大沒有死亡--就此而言 構成殺人未遂罪
因此 看錯人 並不會影響行為人成立殺人罪的犯行!!!
致於 行為人和被害人之間有無恩怨 只會影響犯罪行為人 在法官量刑的參考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
法官判刑輕重的主要參考依據--原則上 必須在法定刑度內--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ps.1.
網友問我 結婚沒有公開儀式 只有公證?婚姻是否成立
這個法律問題--我在奇摩交友的日記上 就答覆過網友
現行法採登記婚 修法前採儀式婚--必須有公開的結婚儀式和兩個以上的證人在場見證
很多網友的法律問題--都在我的日記上答覆過
請大家先去看看!!!
ps.2
至於若有人說連勝文等人遭槍擊是自導自演--甚至拿來和319槍擊案相提並論,不管他是無恥的政客
或是獨派人士 也不管他的職業和學歷
我想
做為一個人,要有基本的人性和是非觀!!!
否則,被人批評為衣冠禽獸...
ps.3
說實話,同為法律人,我對含著金湯匙出身的連勝文,並沒有好感
但我希望他早日康復--他是無辜的
獨孤求敗嚴厲譴責暴力--執政黨要大力掃蕩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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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1-08 20:44
她, 99歲,新北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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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2-14 10:41
她, 99歲,新北市,藝術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0-12-14 10:32
她, 66歲,新北市,行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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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12-10 20:08
她, 57歲,桃園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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