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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永遠和你在一起(三)
作者: 卡洛琳查理曼費爾德 日期: 2012.11.21  天氣:  心情:



  既然吃中藥、茹苦含辛懷胎十月的孩子在我離婚後受到父親的虐待,又對我說出真誠的願望,哪怕肝腦塗地,我也得拿老命拚了。從沒寫過訴狀的我,瞪著花四塊錢得來A4大小的申請訴狀,除了申請人和基本資料填寫無礙,申請事由讓我久久無法下筆。我躊躇的是,此舉背後所承擔的風險;一旦申請被家事法庭接受,和前夫必須兵戎相見。若官司打贏,我如願以償,萬一輸了呢?



「被害人....嗯....」



「是我兒子。」



「那他跟加害人的關係是?」



「父子。」



我突然對這類問答感到萬分厭惡,並非我在那裡待了七十分鐘還沒把事情弄妥,而是我在進法院前曾打電話給前婆婆。她是當天的目擊者,很清楚她兒子究竟有沒有踹她孫子,並造成他下腹及臀部瘀傷,明知得不到真正的答案,卻想聽聽老人家怎麼說。當我得知事實和說詞相差甚遠時,車頭已駛進法院的停車場。



我的想法是:孩子永遠是我心頭上的一塊肉。



不論我身處何方。



  家暴法裡的保護令分為:暫時保護令(緊急暫時保護令和一般暫時保護令)以及通常保護令,若被害人有立即性的危險,法官會盡速核發緊急暫時保護令,一星期內便能讓被害人遠離加害人。我搖搖頭,對孩子需即刻受到保護的建議表示非必要。但要如何獲得這場戰爭的勝利,讓事態看來嚴重是必然的,卻又得找出合理的聲請理由,不致讓法官認為事態合乎常理,自忖在道德和理性的界線上必須步步為營,我繼續補充:「被害人曾被加害人關在儲藏室裡達四小時之久,原因只是被害人說了一句不妥的話。」「加害人多次不顧離婚協議內容,不讓孩子母親順利接送小孩,並責罰孩子因無法與母親在一起而哭鬧的行為。我認為加害人在精神上應有某種程度的偏差。」



「你有證據嗎?」專辦員嚴肅地說。



「你指的是家暴的部分嗎?」我拿出事先準備的驗傷單,並陳述社工的建議之詞。



事件發生前,我一直消極且認命地接受離婚協議的結果。每周三上完課,便驅車前往前夫家接小孩。這樣的接送時間是容易被挑剔的,諸如「時間太晚了」、「孩子累了」、「你沒有事先打電話」,或是幸運的話我只能接到一個小孩,最後都是哥哥能順利跳上我的車,因為他動作比較快,可憐的妹妹若不是哭哭啼啼地在車門外哀求,便與我看上幾眼後,被前夫強行抱進屋內,而我只能在車內,望著那小小的身影,不讓兒子看出我內心深沉的悲痛,踩著油門時還能聽見女兒嚎啕大哭的聲音。



心如刀割。



沒有人知道我這麼做到底成不成,我按著桌面慢慢起身,想起稍早至「法律諮詢中心」討教,義務律師耐心地聽完我的陳述後,語重心長地告知我現實的殘酷。



「當初為何這樣協議?」他盯著離婚協議書,逐字逐句地看了兩遍。



一再解釋協議的內容彷彿是在傷口上撒鹽,只有傻子才會下的決定我卻不得不為。原本是件常人都考慮再三、衡量後果的事情上,我卻像白癡一般地逆勢而為,後果導致孩子跟著受苦,而自己對此愚蠢的行為也無法釋懷。



  如今箭在弦上了,再茫然也只能往前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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