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檢方起訴書指出,邱女原與張姓男子交往,2人在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同居,但張男結識蔡姓女子後,決定與邱女分手,轉而與蔡女交往,引起邱女不滿。
起訴書指出,邱女於民國98年7月23日凌晨,與張男在住處談判時,邱女藉機餵食張男吃下大量治療心律不整的藥物及安眠藥,眼睜睜地看著張男倒地,出現脫糞、抽搐、臉色發紫等情形,卻只將屋內擦拭乾淨,放任張男不顧。
起訴指出,邱女接著拿張男手機打給蔡女,威脅蔡女離開男方,並將手機停話,否則不救張男。蔡女為救男方,趕緊同意分手,並聯絡友人前往張男住處查看,卻遭邱女趕出屋外。
蔡女報警後,救護人員趕到張男住處,邱女卻將救護人員阻擋屋外,救護人員在協調之際,乘機衝入屋內,張男已臉部抽搐,心跳每分鐘高達200多下,到院前已無生命跡象。
雖邱女事後否認餵食男友吃藥,但檢方調查發現,男方服下的藥物,是女方平常所服用,且邱女還阻擋救護人員搶救張男,認定邱女有殺人犯意,將她以殺人罪嫌起訴。10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