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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1/18的日記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18 天氣:
心情:
法律經驗分享
若您以配偶通姦請求判決離婚,且本身沒有犯了任何過失,如暴力行為、外遇等,除有前開因配偶與人通姦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另可於離婚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因為配偶外遇通姦之事而判決離婚所受到精神的損害。請求賠償的金額多寡,會影響訴訟前需繳交的裁判費,費用的計算是請求金額的1%。
如果因為判決離婚而導致生活上發生困難,一般如家庭主婦重新返回勞動市場二度就業,謀生困難時,可向另一方要求贍養費用,只是損害賠償與贍養費在台灣尚未制度化,法官可能依對方之經濟能力與您的生活上之需要作為金額多寡上的判斷。
另外,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也可以向對方請求至少負擔1/2,您最好準備孩子日常生活支出費用的明細,加上教育費用的預算,要求配偶負擔至孩子20歲或教育學成為止。
才疏學淺..詮譯若有錯處..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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