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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惡魔律師謊話連篇!法官:證據呢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1.02.05 天氣:
心情:
惡魔律師謊話連篇!法官:證據呢?
--不少徵信社獲取不當報酬
法庭上 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和法律的規定
--證據 是用來認定事實的
法庭上 判決書或法律人常講的
所謂"認事用法"
就是認定事實 適用法律!!!
民事法所謂:舉證責任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跟訴訟標的有關之事實 或是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重要事實
原則上 應依法負起舉證責任!
若應當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 未依法負起舉證責任 恐怕會遭到敗訴
和不利判決!
至於發存證信函給她 並不需要提出實質的證據
--嚇嚇她 也許也能讓她收斂些 達到目的
徵信社?不少只會欺騙無助 不懂法律 需要幫助的民眾 來斂財--
獲取不當的
顯不相當的
報酬
她至少
應該屬於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的侵權行為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請求權基礎
惡魔律師在法庭上和相關司法書狀上謊話連篇 顛倒是非!
法官:證據呢?
結果 他們的證據就是實質當事人 同時也是形式當事人的共同被告
在另外一件民事案件法庭上 他堅持"具結"並作證
且其所為證言--每個月營業額不到十萬元
和其所提出之
報稅資料和收支明細表--每月至少十幾萬元
甚至高達五十幾萬元
嚴重矛盾的證詞
偽證罪和偽證官司在等著他!
--當初簽約時
謊稱他是該行號負責人 在存證信函和律師函等相關文件和刑事庭裡
則承認自己是合夥當事人 合夥事務由他執行
民事庭上 則改口媽媽才是合夥人
並以媽媽為原告 另外提起民事訴訟
農曆年前 辯論終結 宣判 除夕前兩天並收到判決書
--惡魔律師他們一二審都敗訴
已經敗訴確定--二審他們一部上訴
只針對返還紅利支票144萬元部份!
ps.1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276條
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
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前項第三款事由應釋明之.
ps.2
找徵信社?不如先了解相關法律
做法律諮詢--以免荷包大失血
!
ps.3
中南部天氣果然不同,一連好幾天
都是出太陽的好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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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5 17:16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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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2-10 11:33
她, 61歲,台中市,建築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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