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開車!起訴?緩起訴?--被告分不清?答覆網友法律問題 "可以請問你一件事嗎? 酒駕出庭後檢查官判緩刑1年罰款3萬元 那交通裁決所要扣駕照還要繳款嗎 我要先拿駕照去裁決所吊扣嗎" "檢查官是給我一張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 又說罰款3萬元,一年內不能犯罪 那我現在要怎麼作 2/18出庭現在還沒收到判決書" 酒醉開車觸犯公共危險罪--刑法第185條之3 檢察官只能為起訴 緩起訴或是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提起公訴後 案件才會繫屬到法院 由法官判處罰金三萬元 並且於判決主文宣告緩刑三年到五年? 妳是否搞錯? 法官才能判刑 並宣告緩刑--若宣告緩刑 表示 原則上 連罰金都不必繳--除非緩刑宣告遭撤銷! 交通裁決所吊扣駕照--屬於行政處分 法官判刑或檢察官附條件緩起訴處分--罰金或繳交三萬元--屬於刑事責任 兩者 乃不同的性質 檢察官應該是 對妳為附條件的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 所以 妳必須履行相關的條件--否則 緩起訴處分會被撤銷 而且 緩起訴處分所附條件要求 你支付三萬元給國庫或公益金的部份 應該是經過妳同意的!? 不是嗎?
只有檢察官提起公訴--也就是起訴(檢察官會寄起訴書給被告 --例如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案件才會由地檢署檢察官承辦轉而 繫屬 到法院 才會由刑事庭法官審理,並做刑事判決 也才會有判決書!!! 檢察官對妳為緩起訴處分 並不是對妳提起公訴 案件根本不會繫屬到法院的刑事庭 所以 妳不會收到法官的判決書 還有 仔細看看你的緩起訴處分書吧!!! ps.1 相關法律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該管檢察署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 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253-3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刑法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ps.2 提醒所有網友 喝酒不開車--以免害人害己 否則 若造成人命或被害人癱瘓 ,恐怕 造成兩個家庭破碎--民事賠償恐將幾百萬元以上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頭已是百年身!!! ps.3 司法實務上,很多法定刑比較低--輕罪的刑事案件 都會由所謂"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 由檢察事務官製作筆錄! 檢察事務官並不能命證人具結 因此 我認為 由檢察事務官訊問證人,根本就是違法且不當 並浪費司法資源!!! ps.4 補充 檢察官對於刑事被告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話 --法律效力等同於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264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1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 201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