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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1/22的日記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22  天氣:  心情:
法律經驗分享

解決卡債有四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以卡養卡,以債養債,直到信用破產。
信用破產,因每人一生只能聲請一次且失敗即永不可再聲請,所以要慎選委任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幫你聲請信用破產。

第二種方式,與銀行協商已80期~120期還,期間內只要ㄧ個月沒繳,即打回原形。
比如協商一共是100期,你已繳了20期,第21期因某種原因已無能力繼續繳款,這時已協商破裂,所有的債務會打回原有利率之外,您之前繳的20期也會追回所有的利息差,也就是說原本協商前是20%減掉協商後,假設是3%就等於17%,這20期的17%你將要再補回去,也就是說期間內所繳的都只是付了利息,你能接受嗎?

第三種方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三讀通過將於97年4月11日開始施行,因每人一生只能聲請一次且失敗即永不可再聲請,所以要慎選委任有經驗的專業律師幫你做債務更生、清算。
更生(有繼續性收入):
法院裁定更生程序後,對債務人不得訴訟或強制執行.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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