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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恐龍法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1.04.02 天氣:
心情:
恐龍法官!--無法證明違反3歲小孩的意願?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
上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依照罪刑法定主義
確實必須犯罪行為人
使用
法律條文所列舉的手段
或使用與列舉手段相類似的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概括手段
--違反被害人的意思決定
侵害其意思自由!!!
才有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可言!!!
問題是
3歲小孩
--可能連表達能力都有問題
供詞就算前後不一 也不足為奇!
不止
在民法上毫無任何行為能力
--乃完全無行為能力人
根本也沒有意識能力 也無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可言
拿個糖果或玩具給他--顯不相當的對價關係
3歲小孩極可能就"同意"
而且
"不會" 也"不知道"
反抗
加害人對他的性侵害行為!!!
因此
不會有違反3歲小孩的意願
更遑論
3歲小孩 根本不會有性慾 不知道 也無法判斷 更無法了解
加害人對他的性侵害
會對他造成傷害
--
根本就
毫無討論
三歲小孩對於性行為意願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
最高法院刑事庭的恐龍法官
--以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違反三歲小孩的意願為理由
撤銷高院的刑事判決
將案件發回給高院刑事庭重新審理!!!
最高法院的恐龍法官
也許認為 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很多實務見解就是如此啊!!!
最高法院的恐龍法官
欠缺獨立思考的判斷能力
--是否思考過 法律的規定合理? 有無前後牴觸?
3歲小孩有同意能力?有意識能力?有判斷能力?
不知對相關法律規定
舉一反三
做全盤性
體系的解釋和適用
不知舉輕以明重的法理
試想
依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
與一個
滿14歲但未滿16歲
具有意識能力
民法上屬於限制行為能力
有一定的判斷是非對錯的能力
發生性行為--
縱使
妳情我願 經他同意 沒有違反他的意願
刑法都要科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了!!!
--因為
立法目的 認為 他雖然同意
但
滿14歲 仍未滿16歲
恐怕思慮不周 不完全!!!
所以 就算他同意 就算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
法律仍要保護該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被害人!!!
因此
法律怎麼可能
只保護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小孩
卻認為3歲的小孩比較不需要保護???
還要證據證明 還要探究
是否違反3歲小孩的意願!!!???
相反地
3歲的幼童絕對比14歲的小還孩更該被保護!!!
否則
豈不輕重失衡?本末倒置?
恐龍法官就是恐龍法官!!!
法律真的唸通了嗎?
--就算法律的規定有疏漏
你們也可以停止審判 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啊!!!
至少
也不該說無證據證明違反3歲小孩的意願
而撤銷原判決 發回更審啊!!!
腦袋不清楚!!!
ps.
可悲的是
司法實務上 不少恐龍法官和檢察官
或許很擅長背誦 考試
--但根本就
不知變通 欠缺獨立思考判斷能力的法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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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25 20:17
她, 49歲,宜蘭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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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07 18:04
她, 45歲,台中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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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03 11:41
她, 52歲,Los Angeles,經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4-03 10:53
她, 62歲,台中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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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02 21:35
她, 52歲,苗栗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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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4-02 21:32
她, 59歲,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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