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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1/23的日記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23  天氣:  心情:
1.清償金額(2折以上).
2.清償方法(每月或至少每3個月繳款一次).
3.清償期限4-6年(有特殊情況8年).如更生失敗,可轉換為清算程序.

清算(有資產):
法院清算債務人所有財產,除保留生活必需費用外,餘額分配給債權人,債權人於清算期間,喪失財產之管理與處分權.清償期間不得逾6年(特別情況8年).至少5年不得出國,不得過奢華生活(坐計程車'夜店'上高級餐廳)等.....不得擔任律師'會計師等180種職務,不得買賣股票,清算3年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復權.

債務清算:就是將債務人的財產拿出來拍賣或變賣後免責。值得注意的是,縱使債務人無財產,也可申請清算,清算程序在裁定開始時同時終止,也就是立即免責。

第四種方式,委任律師做債務代理人短期獲得重生。
1.律師與您共同面對銀行,防止惡性催收。
2.進入法律程序利息與違約金不再增加。
3.當事人有錢再做償還。(停止壓力不再失血)
4.以合法、合理成數買回債權,買回您欠銀行的債權恢復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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