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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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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1.09.04  天氣:  心情:
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

裁判字號: 72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
要  旨: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所謂知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
明知而言。
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
執,應由
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這篇日記 有空 慢慢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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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9-12 20:22
他, 52歲,新北市,經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10 15:45
他, 73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10 15:22
他, 73歲,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07 23:17
她, 43歲,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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