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維基解密~宋楚瑜的真面目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肇事逃逸多一條罪?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1.09.17 天氣:
心情:
肇事逃逸多一條罪?
日前
民進黨籍立委
--台中選出的
簡肇棟
把人撞死了--被害人並非當場死亡
他說他沒喝酒?也不知道撞到人
--以為是高三四十公分的"物件"
因此 也沒有所謂的肇事逃逸罪!!!???
掩耳盜鈴 自欺欺人???
一個人蹲下來 怎麼可能只有三 四十公分?
成年人就算蹲下來 仍有一百公分以上!
高速撞傷人--連所駕駛的汽車的零件都散落了
表示 撞擊力很大
當時 簡先生若非泥醉 絕對知道撞傷人 而非撞到路上的"物件"
--恐怕
他是心存僥倖 肇事逃逸!!!
否則 任何人 依常理 撞到物品 應該會下車察看!!!
如果他沒喝酒 判斷力很好 意識很清楚
那麼猛力的撞擊 還不下車察看 也不知道撞到人
~明顯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他本身絕對有惡意和故意!!!
還有可能的狀況是
--他喝酒開車 撞傷人了 不敢立刻報警
怕被警察當場酒測--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
心存僥倖
想說 不一定有目擊者或監視器拍到!!!
如果 當時醫學系畢業的他
立刻下車幫忙急救 報警 把傷者送到醫院
或許
被害人不致於駕鶴西歸 命喪黃泉!!!
一條生命就此隕落!!!
發生車禍
原則上 必須對方受傷或死亡 而行為人逃逸 才會多一條肇事逃逸罪!
否則
不會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
酒類
或其他相類之物,
不能安全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
,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185之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
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ps.
被害人遭簡肇棟撞傷 簡逃逸後
被害人的友人立刻報警
檢警沒有立刻對他做酒測--根本就是失職!!!
檢察官不傳喚他
甚至還要"就訊"簡肇棟???
簡肇棟是總統--國家元首嗎?
沒有擔當的檢察官 遇到平民百姓肇事逃逸
就耀武揚威 依法逮捕???
平民百姓的命不值錢???
遇到民進黨的立委 就背躬屈膝 自我退縮???
這類檢察官 在我看來
簡直就是
司法敗類!!!
~趕快辭職
別再領人民的納稅錢繳稅的公帑了!!!
富家女 領十八趴的空心菜--蔡英文
你們的立委 撞死人逃逸--
心中只有選舉 不尊重生命!!!
妳有何看法???
No comment???
不敢表達意見???
無能 平庸 口才超爛的
蔡英文
?
連一個優秀的法律人都算不上!!!
還想當總統?
平庸無能至極!!!
ps.1
酒後不開車!!!
不小心肇事了
~請勿肇事逃逸!!!
想逃過法網 沒那麼簡單
--
到處都是行車紀錄器和監視器
尊重生命 將心比心
以免多一條罪!!!
標籤:
瀏覽次數:
279
人氣指數:
8559
累積鼓勵:
414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2
3
1
1
1
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維基解密~宋楚瑜的真面目
住戶回應
時間:2011-09-21 21:55
她, 99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19 09:00
她, 47歲,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18 00:48
她, 51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17 21:52
她, 61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17 21:47
她, 52歲,桃園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