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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1/26的日記
作者:
隨風隨緣
日期: 2008.01.26 天氣:
心情:
問:沒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有效嗎??
答:我國民法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有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男女雙方就算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行為,不以登記為必要。
我國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結婚,應有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就是表明現行民法是採「儀式婚」主義,只要有公開儀式、二人以上證人,男女雙方就算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結婚行為,不以登記為必要。一般說來,法律上所謂的公開儀式,是指多數的不特定的人都可以共見共聞,知道結婚的場所,當事人正在進行結婚的儀式,不論係依舊俗或新式的結婚儀式,從迎娶到公開宴請賓客,整個過程除當事人主觀上認為是在舉行婚禮外,也必須讓不特定的人從外觀上也能知悉共見,才能稱作公開儀式。
兩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因有公開宴客、兩人婚姻關係仍屬有效,若要解除婚姻就要到戶政機關先登記結婚,再登記離婚,否則男、女雙方未來都可主張婚姻有效,若有一方要再結婚,就可能觸犯刑責在有期徒刑5年以下的重婚罪。
才疏學淺..詮譯若有錯處..請不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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