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994046
 海帶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兩樣心情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不要讓你的人生都在等待中渡過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今天沒事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4.09  天氣:  心情:

如標題,今天沒啥事,無所事事的一天,
上圖就是剛剛無聊做的啦!
換句話說,就是很美好的一天。

想起來一件事要跟大家說,
協議離婚要辦理「登記」唷,
不是雙方兩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就了事嚕,
還要雙方一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不然就是委託他人去辦理(法律上叫做「使者」),
另外,如已有未成年子女,
也請先約定好對未成年子女侵權之行使由何人為之,並且登記,
否則若無約定,未來對於該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原則上要由雙方為之,這樣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唷!

相關條文:
民法第 1055 條  (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標籤:
瀏覽次數:98    人氣指數:4278    累積鼓勵:209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兩樣心情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不要讓你的人生都在等待中渡過
 
住戶回應
 
時間:2007-04-14 11:28
他, 47歲,台中市,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4-14 08:02
她, 46歲,新北市,金融保險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4-12 19:23
他, 47歲,台中市,政府機關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4-12 18:08
她, 37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4-10 16:05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