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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言論自由?抹黑自由?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1.11.29 天氣:
心情:
言論自由?抹黑自由?
~話可以亂說嗎?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
~但可沒說我們
尤其是政客或
喜歡無的放矢 充當貪腐無能政客打手的名嘴
有抹黑自由!!!
ps.
如果我是馬英九
~老農津貼我今年會加1200或1500元
且修法從明年開始
~建立制度 按照物價指數調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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