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論自由?抹黑自由? ~話可以亂說嗎?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 ~但可沒說我們 尤其是政客或 喜歡無的放矢 充當貪腐無能政客打手的名嘴 有抹黑自由!!! ps. 如果我是馬英九 ~老農津貼我今年會加1200或1500元 且修法從明年開始 ~建立制度 按照物價指數調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