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我家海帶在我的床上睡著了。 (嗯,真搞不懂這是誰的床啊!)
最近想起來一件我一直很想作的一件事情, 「作衣服」, 沒錯!這是我的興趣, 但是,到底我可以到哪兒學兒? 之前曾去問過西服店的伯伯, 但是,伯伯一點都沒興趣教人啊! 又去看過社區大學的課程, 不過,我倒覺得那裡像是給老人家聚會的場合, 不要讓老人家太無聊所設計的, 四個月的課程也只教了一個裙子、一件披風的作法, 我想學的是所有的設計和製作, 從上衣、裙子、褲子、外套、到西裝整套啊! 不知道有沒有住在臺中的人知道哪兒可以學啊?
以下又是不重要的東西嚕! 今天簡單來說一說附帶民事訴訟跟一般人可能比較相關的。 (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至第512條 重要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提起之期間)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第503條(駁回或移送民庭)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二)判例: 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判例: 要旨: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 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2號判例: 要旨: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其請求之範圍,應依民法之規定,故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 簡單的來說,就是因為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且對象不限於刑事被告,亦包含凡依民法之規定,對於刑事被告之侵權行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例如:刑事被告為未滿20歲之人,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依民法第187條也要連帶負責;刑事被告為受僱人,其僱用人依民法第188條也要連帶賠償。更重要的一點是,附帶民事訴訟除了有第503條第1項但書的情形外,是不用繳裁判費的。
那是我這一輩子的夢想, 有時間、有閒錢、有機會的話, 我一定會去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