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圖,是在宜蘭的烏石港拍的, 那兒有幾隻船, 也有一個小小ㄉ市場在旁邊, 裡面有些海產可以買來吃!
上週日,在一個機緣下, 被一位期待很久要去苗栗加里山的同事抓著大夥兒一起去攻頂, 在登山口看到標誌,距離山頂也只要2.5小時, 心想也還好,小小ㄉ2.7公里而已嘛,不算啥! 可是沒想大一夥人從哈堪尼山,先切到風美溪,再往上進入加里山, 雖然一開始的時候有步道可走, 但是也沒多少格, 就開始步入了石頭跟樹根盤據的步道中了, 還真是不好走啊@@, 更可怕的是,走了好長的一段路, 標示牌上依舊還寫著2KM, 不是一個,而是第二次看到2KM, 剛下心裡就想:裝肖維唷!老娘走了這麼久,居然才只有2KM,下面一個2KM,這裡又一個2KM,這到底是啥情況?! 但是感覺距離山頂似乎好像不是很遠, 所以繼續往前走, 大約從9:20左右,走道了12:00, 我的肚子已經餓昏了, 明明已經走了快3小時了,山頂到底在哪裡啊?? 好,沒關係,應該快了吧! 爬過了重重的大石頭, 天啊!最終又出現了一個0.7KM的標誌, 不會吧!這些牌子都是騙人ㄉ吧! 沒想到往前走了好長一段終於到了, 這時也已是13:50左右了, 我想:他應該是標示直線距離吧! 我到底走了多遠,已不可考了@@ 不過,雖然很累,但是山頂真的很涼爽, 涼快到我都把外套拿出來穿呢! 在山頂上煮了麵和一鍋湯, 頓時就是幸福的感覺, 又攻下了一座山!而且是一座很可怕的山! 吃完之後,就趕緊步入歸途, 步出登山口,已將近18:00了, 果然這一座苗栗的聖山-加里山真的有難度,
如果有要來的人, 記得最好開有馬力的車子來吧, 還有底盤高一點比較好, 因為路上的路況還真不好, 可千萬不要向爆走族耍帥, 開著降低底盤的車來, 我保證他一定會留在加里山顧路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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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簡單ㄉ來說一下, 前一陣子所作有關個人的破產案件好了, 以下先引用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裡葉雪鵬先生所著的文章, 「一個人背負了債務,而沒有辦法清償,不管造成債務的原因是什麼,若想利用我國破產法上的破產程序了結債務,至少要具備二個條件: 第一‧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也就是說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第二‧要有多數債權人存在:債務人負欠巨額債務,如果債權人只有一個,縱然達到無法清償的地步,因為沒有牽涉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兩個人自己解決就可以了,法院也不會准許破產。 聲請破產經過法院准許,並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把破產人的破產財產清理,並且分配給債權人完畢,法院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就用裁定宣告破產終結。這時候破產債權人的債權,除了受到分配的部分以外,其餘的債權請求權,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都視為消滅。以後再也不能向破產人提出請求償還債務了。」 所以,其實破產是一個蠻不錯的制度, 只要個人符合要件的話,是很容易聲請ㄉ, 不過,凡事都是有2面的, 若人人都在玩不下去的地不就聲請破產, 勢必就代表相對人,ex.銀行、交易的對方、借與人,的債權都無法實現了, 再從經濟面長遠一點想下去, 那每個從事經濟活動要保障自己不會了錢的辦法是啥? 就是大家都用現金看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不然就是要抵押物、擔保品, 周轉這種方式應該會消失吧! 再以日本為借鏡,為何他們的地下錢莊事業這麼發達,也就可想而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