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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苗栗聖山:加里山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5.29  天氣:  心情:

上圖,是在宜蘭的烏石港拍的,
那兒有幾隻船,
也有一個小小ㄉ市場在旁邊,
裡面有些海產可以買來吃!


上週日,在一個機緣下,
被一位期待很久要去苗栗加里山的同事抓著大夥兒一起去攻頂,
在登山口看到標誌,距離山頂也只要2.5小時,
心想也還好,小小ㄉ2.7公里而已嘛,不算啥!
可是沒想大一夥人從哈堪尼山,先切到風美溪,再往上進入加里山,
雖然一開始的時候有步道可走,
但是也沒多少格,
就開始步入了石頭跟樹根盤據的步道中了,
還真是不好走啊@@,
更可怕的是,走了好長的一段路,
標示牌上依舊還寫著2KM,
不是一個,而是第二次看到2KM,
剛下心裡就想:裝肖維唷!老娘走了這麼久,居然才只有2KM,下面一個2KM,這裡又一個2KM,這到底是啥情況?!
但是感覺距離山頂似乎好像不是很遠,
所以繼續往前走,
大約從9:20左右,走道了12:00,
我的肚子已經餓昏了,
明明已經走了快3小時了,山頂到底在哪裡啊??
好,沒關係,應該快了吧!
爬過了重重的大石頭,
天啊!最終又出現了一個0.7KM的標誌,
不會吧!這些牌子都是騙人ㄉ吧!
沒想到往前走了好長一段終於到了,
這時也已是13:50左右了,
我想:他應該是標示直線距離吧!
我到底走了多遠,已不可考了@@
不過,雖然很累,但是山頂真的很涼爽,
涼快到我都把外套拿出來穿呢!
在山頂上煮了麵和一鍋湯,
頓時就是幸福的感覺,
又攻下了一座山!而且是一座很可怕的山!
吃完之後,就趕緊步入歸途,
步出登山口,已將近18:00了,
果然這一座苗栗的聖山-加里山真的有難度,


如果有要來的人,
記得最好開有馬力的車子來吧,
還有底盤高一點比較好,
因為路上的路況還真不好,
可千萬不要向爆走族耍帥,
開著降低底盤的車來,
我保證他一定會留在加里山顧路的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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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簡單ㄉ來說一下,
前一陣子所作有關個人的破產案件好了,
以下先引用法務部法律時事漫談裡葉雪鵬先生所著的文章,
「一個人背負了債務,而沒有辦法清償,不管造成債務的原因是什麼,若想利用我國破產法上的破產程序了結債務,至少要具備二個條件:
第一‧要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破產是利用破產人的財產,組成破產財團,由法院選任的破產管理人將破產財團的財產拍賣或者變賣,扣除破產財團的管理等必要費用以後,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並無財產,就沒有辦法進行分配財產給債權人,也就是說無從依破產程序進行破產。沒有財產的債務人向法院聲請破產,是會被法院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駁回破產的聲請。
第二‧要有多數債權人存在:債務人負欠巨額債務,如果債權人只有一個,縱然達到無法清償的地步,因為沒有牽涉到第三人的利害關係。兩個人自己解決就可以了,法院也不會准許破產。
聲請破產經過法院准許,並由法院選任破產管理人把破產人的破產財產清理,並且分配給債權人完畢,法院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就用裁定宣告破產終結。這時候破產債權人的債權,除了受到分配的部分以外,其餘的債權請求權,依破產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都視為消滅。以後再也不能向破產人提出請求償還債務了。」
所以,其實破產是一個蠻不錯的制度,
只要個人符合要件的話,是很容易聲請ㄉ,
不過,凡事都是有2面的,
若人人都在玩不下去的地不就聲請破產,
勢必就代表相對人,ex.銀行、交易的對方、借與人,的債權都無法實現了,
再從經濟面長遠一點想下去,
那每個從事經濟活動要保障自己不會了錢的辦法是啥?
就是大家都用現金看齊,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不然就是要抵押物、擔保品,
周轉這種方式應該會消失吧!
再以日本為借鏡,為何他們的地下錢莊事業這麼發達,也就可想而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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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05-31 06:34
她, 37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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