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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關於鞭刑
作者:
黑炭虫《9.R》
日期: 2011.03.15 天氣:
心情:
出自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94937
新加坡又逐步增加鞭刑適用範圍,包括持有槍械、搶劫、強姦、恐嚇等重罪、到街頭塗鴉、非法持有武器、說出對宗教不敬之語等輕罪的罪犯,都施以鞭刑;1989年更修正移民法,對逾期居留的外勞施以鞭刑,引發受影響馬來西亞、印尼等鄰國的不滿。
新加坡執行鞭刑,對執行的工具有嚴格規定,必須藤條製成,長1.2公尺、粗1.3釐米,大約掃把那樣長,成年男子小指頭的粗細。
在執行鞭刑時,新加坡政府規定每次執行以3鞭為限,待傷勢復原後才繼續執行,且行刑前須經醫師健康檢查,若罪犯在鞭刑過程中無法承受,也會中止鞭刑;這些規定雖具有人道精神,但罪犯在3下鞭刑療養期間身心痛苦,約3個月後又要繼續施打,對罪犯心理震嚇功效更大。也因此,鞭刑對遏阻犯罪的收效頗大。
例如,新加坡1985年通過「攜械犯罪法」後,對非法持槍械者施以鞭刑。據官方統計,此法實施前8個月,每月平均發生近20件攜械搶劫案,但法律實施後,3個月內才有14件同類案件發生,平均每月不到5件。
鞭出花園城市
新加坡獨立之初,因反對黨和底層民眾對政府的壓制不滿,街頭經常看到以華語書寫的反政府塗鴉。1966年,新加坡政府在當時總理李光耀堅持下公佈「破壞法」,針對在政府公共建築物上張貼廣告、標語或噴漆等非妨害公共衛生、秩序及非暴力行為,實施3至8下鞭刑的嚴厲刑罰;最後,街頭塗鴉絕跡,新加坡成為「花園城市」。
李光耀曾在1967年3月18日新加坡律師公會晚宴上的演講透露當時立法狀況。他指出,當時新加坡檢察署的法律專家都認為對塗鴉施以鞭刑,違反刑法優良傳統,但他堅持立法。
李光耀說,他是基於幾個理由堅持立法:第一、塗鴉犯出沒不定,警察必須耗費莫大精力才能逮捕一人,若處以輕刑無嚇阻作用;第二、塗鴉可能宣揚反政府文字,只懂英文的法官不會了解煽動文字給社會帶來多大衝擊,因此須施以重刑;第三、檢察署法律專家代表的「法律良知」僅是對自己負責的良知,而忽略這些破壞犯可能對社會造成的侵犯,欠缺社會良知。
因為李光耀的談話,讓外界懷疑新加坡採用鞭刑,是為了要維護市容,還是要對付異議份子。
不過,新加坡採取鞭刑最令人非議的,還是法律允許對兒童與青少年實施鞭刑。
根據新加坡刑事法典規定,成年犯可處最多不能超過24鞭;青少年犯(7歲以上、未滿16歲)則最多以10鞭為限。
1994年4月,18歲的美國學生費伊在新加坡對私人轎車噴漆,被法院判處鞭刑6下,雖在美國總統柯林頓求情之下,新加坡政府仍主權獨立,對費伊鞭刑,也讓新加坡的嚴刑峻罰印象深植全球人心,西方人道主義者並對此大加撻伐,也損及新加坡國家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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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覺的新加坡有什麼壞印象,唯一的印象就是法律很嚴
也因為這點印象,會讓人注意自身的行為,不去觸犯到法律
難道現在的台灣社會不應該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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