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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放手讓她自由吧~判決離婚事由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2.02.28  天氣:  心情:
放手讓她自由吧~判決離婚事由
--有人想離婚離不成; 有人不想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除非有上開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否則 一方不願簽字離婚--
也就是兩願離婚時
他方仍無法順利離婚!!!

法律不適合解決夫妻間的感情問題~
更不能解決道德問題~
尤其 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
要求妳簽離婚協議書?
那就請他給妳很多很多很多的錢或財產吧!!!

ps.
幾年來關於離婚的事由
我至少答覆過幾十次!!!
日記上也談過很多次
~但網友仍一再問同樣問題!!!

另外
婚姻並不能保證夫妻間的幸福!!!
強留在身邊更不是真愛!!!

高凌風 可以參考看看!!!
~考慮放金友莊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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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3-06 22:29
她, 47歲,基隆市,家管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3-04 21:53
她, 47歲,基隆市,家管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3-04 18:58
她, 49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29 17:09
她, 57歲,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28 23:26
她, 47歲,基隆市,家管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2-28 20:18
她, 49歲,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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