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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要離婚?請趁早!!!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3.04  天氣:  心情:
要離婚?請趁早!!!
~請及時行使權利!!!

"如果說已超過法律的期限...
因為我阿姨就是已超過快三十年了~
她老公都跟那一個外妻生小孩到現在也都還沒離~
也把小孩丟給她三十年了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想咧~ "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

第1054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殘念ですね!!!
事到如今
恐怕只能要求他給付或賠償小孩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律不保護權利的睡眠者!!!
~為了法律秩序的安定性
和證據會隨時間滅失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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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4-16 21:06
她, 49歲,花蓮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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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11 16:32
她, 51歲,桃園市,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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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10 22:03
她, 51歲,桃園市,藝術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3-06 20:32
她, 47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3-06 17:03
她, 47歲,台中市,藝術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3-05 18:46
她, 64歲,新北市,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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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04 22:21
她, 47歲,基隆市,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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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3-04 17:54
她, 47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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