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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舉證責任的例外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3.28  天氣:  心情:
舉證責任的例外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282之1條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法院得
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第345條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
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

下午去高院開民事庭...
我們只能證明
被告開立不實發票 作不實的收支明細表~作假帳
申報不實營所稅...虧損都是不實的!!!
其他???
法律不強人所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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