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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更正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6.14  天氣:  心情:
上一篇,原來那個偽造公文書的,
聽說只不過是偽造了身份證,
唉!真沒搞頭!
只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個很輕的罪名,
我以為他還有偽造其他的咧,以為有好戲可看!
雖然罪刑很輕,但仍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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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很重要的,有小孩的看清楚,尤其是第三項唷!
民法第1063條:
Ⅰ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Ⅱ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Ⅲ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8條之1:
夫妻已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前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期間,而不得提起否認之訴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提起之。
簡單的說,你發現妳老婆生的小孩不是妳的、妳的小孩不是妳老公的,可以在二
年內起訴提起否認之訴唷!盡請把握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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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老闆去受訓,前一陣子又把另一位主子的東西瘋狂趕完,
這週的我過著放暑假的生活,
真悠閒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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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7-04 08:42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6-15 09:57
她, 37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6-15 10:17]:

他一點都不可憐好不好,
他那是炒作出來的,也是自己白目的,
以前在刑庭每個罪犯都會為自己的犯罪找一些理由,
竊盜、性侵害、販毒、吸毒者,
相信大多數人都不會相信他那白目的藉口,
但是為啥這裡只要套個夢想的理由,
就能夠把所有事情變的官冕堂皇了!
很難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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