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 1.以慈悲為由 用無痛的方法 致人於死的行為 2.理想的善終 平安 舒服 自然而無痛苦的死亡 現今定義: 為了消除一切痛苦 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 而這些本身都會導致死亡 安樂死的起源: 早在古希臘 蘇格拉底 柏拉圖就提出安樂死的概念 而在宗教改革時 馬丁路德更是躬身實踐 所以我們得知 安樂死早在古代就已存在!! 安樂死的分類: 1.自願積極安樂死 2.自願消極安樂死 3.非自願積極安樂死 4.非自願消極安樂死 由於非自願積極安樂死與非自願消極安樂死 並未尊重患者的死亡自主權 一般為大眾所反對 所謂自主權即是: 只要是不傷害到他人的行為 都可以完全自決 人能自主代表著人具有自我主宰、理性的地位,這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價值 自主權從安樂死的立場而言 意思是人們在做關於自己生命的重大決定時 通常是依據他們固有的價值觀或對於生命的想法 所以做決定時是自由的 允許安樂死的範圍: 凡患有重大病症 確定救不活的病人 現今社會制度: 1.之前社會大眾普遍認為生命至上 而現在則認為人應該有自主權來決定自己的生死! 2.稍早安樂死不被允許 是因為害怕一旦安樂死合法化了 就會有逃避的行為出現 舉例來說→ 因為本身想要逃避 但又不想痛苦的死去 此時若安樂死合法化 便可以不帶痛苦的死亡 影響:導致人不會想要積極的面對自身問題 只想要選擇用消極的方式結束自己的性命 但我們知道 自殺也算是逃避的一種 所以逃避行為並非安樂死合法化之後會產生的問題 因為這個現象早已存在 並不構成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