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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偵查中的辯護人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4.30  天氣:  心情:

偵查中的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34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

基於偵查不公開 避免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等理由!!!

偵查中 被告的辯護人
不能檢閱卷宗及證物 也不能抄錄或攝影!!!

因此 偵查中被告的辯護人
角色受到限制!!!
眼睛累了~有空 再繼續寫!!!
[8-}] [8-}] [8-}]
ps.
お母さん お大事に!!!
今天又打電話來罵人了~~~
 [:((] [:-x]心情不美麗!!!
只希望她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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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5-01 16:04
她, 71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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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5-01 15:39
她, 44歲,台北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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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5-01 10:44
她, 46歲,台中市,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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