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中的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 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 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第34條 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 基於偵查不公開 避免被告勾串共犯或證人等理由!!! 偵查中 被告的辯護人 不能檢閱卷宗及證物 也不能抄錄或攝影!!! 因此 偵查中被告的辯護人 角色受到限制!!! 眼睛累了~有空 再繼續寫!!! [8-}] [8-}] [8-}] ps. お母さん お大事に!!! 今天又打電話來罵人了~~~ [:((] [:-x]心情不美麗!!! 只希望她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