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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繳遺產稅?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5.01  天氣:  心情:
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3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之一規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
額,課徵百分之十。

第17條
左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
    有未滿二十歲者...
一○、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第18條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免稅額一千二百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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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5-01 15:16
她, 54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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