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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通法規小分享給某個好友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7.21  天氣:  心情:

TO:
沒父沒母該離開了悲傷精靈

請妳注意看 

粉紅色跟紅色的交通法律

只是想幫妳 是我雞婆  


這些法定的方法 

要不要用也隨妳




飆車的風見--法律條文講解

一、風見飆車的行為,同學有何看法與感受?


(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重型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指示行駛,
無標誌、標線時 得在快車道行駛,但在重型機車行駛快車道時,
仍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風見在快車道上 急速奔馳,
最容易和沒有打方向燈就突然變換車道的他車相撞,造成事故。


(二)十次車禍九次快。
車速過快時,視力會跟著車速的上升而明顯降低,導致視野模糊,
難 以區辨前方狀況,當發生撞擊時所產生的衝擊力是與車速成比例,
所以超速追求刺激與 快感容易釀成車毀人亡的悲劇。
「血氣風見好逞強,飄車銳氣不可當,
經歷大劫方徹悟, 原來幼稚枉斷腸。」足供時下青少年警惕自重。


(三)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往往因過失或肇事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責任。
概括而言,可區分為法 律責任:如行政處罰,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三種。
及與因身分所引致的其它過失責任: 
如學生無照駕駛發生車禍,應受校規處分。
故事中的風見,飄車行為明顯觸法,實是玩火自焚。


二、風見未滿十八歲,依法可否參加機車駕照考試?
而其朋友明知風見沒有駕照,敬仍出借 機車供其騎乘,是否會被處罰?


風見未滿十八歲,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規定,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末領有駕駛執照者,嚴禁駕駛,
以防止駕駛人因而發生意外 ,危及其它駕駛人或行人安全。

其次,車輛所有人出借其車輛供無駕照之人騎乘,致發生交 通事故,
原則上視該車輛所有人是否知道該駕駛人有無駕照而定:
如在該無照駕駛人發生車 禍之前即已確知其無照,並同意借其車輛使用,
則應同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並 負擔民事上連帶賠償費任:
否則該車輛所有人並不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風見朋 友明知其無駕照,仍借機車供其使用,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可處吊扣車主 駕照三個月。
另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風見借得機車後違法飆車,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風見騎乘機車肇事,出借機車的人須負連帶賠償費任。


三、風見因無照騎乘機車又飆車,致使後座的女友小香摔死,在刑法上有無加重處罰?應負 賠償責任如何?小香之死,若非飆車所致,機車駕駛人並無不當或過失行為,在刑責上, 有無差異?


小香之死,係因風見的過失所致,
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 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風見無照騎乘機車又飆車,本身即已違法,又因而造成 交通事故致人傷亡,
則應負刑法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八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院可判處風見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後座乘 客小香係因駕駛人風見之載送而擴展其活動之能力及範圍,
風見機車駕駛不償,撞及前車, 致使後座小香摔倒,復遭他車撞傷壓斃,
依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一七○號判例,
駕 使人仍應負民事賠償費任,
但得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過失相抵之 規定,減輕其賠償。

若機車駕駛人並無不當或過失行為,則不須負賠償責任,而應由其他肇 事者賠償。


四、風見及其朋友在馬路上飆車,所觸犯別責為何?因為車撞倒路人,而致他人重傷或死亡, 所觸犯刑責為何?路旁人群為了好奇,圍觀風見等人飆車,有何觸法行為?


道路上飆車,往往破壞順暢之行車秩序,並危及過往人車安全。
所以在道路上癩車,雖 可滿足尋求刺激之快感,但已明顯造成公共危險。

如有聚眾滋事之意圖,可能觸犯集會遊行 法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條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若查獲同時攜帶刀械 ,會觸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若為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 二款第七目有預備犯罪的行為時,
應依虞犯之規定來處理。

此外,飆車者,多半會違反交通 規則並在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則會違犯道路交通管理處質條例
第二十一、二十三、三 十一、三十五、四十、四十三、四十五、五十三、六十一、六十二、八十六條及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目前,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公 眾往來安全罪」之規定,
「損壞或壅塞陸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危險 者,
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飄車發生車禍而致他人重傷者,可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較刑法 上過失數人死亡或受傷之刑責加重甚多。

至於路旁人群為了好奇圍觀風見等人飆車,
若有妨 害員警取締飆車之行為之執行,
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四十絛之 「妨害或侮辱公務罪」,
對在場圍觀而妨害員警取締飆車行為之執行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風見及飆車族的父母該負那些責任?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提供機車供無照駕駛之青少年騎乘,處吊扣父 母駕照三個月。 

(二)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條及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
製造噪音、妨害安寧不聽制止或 深夜喧嘩,如係因其法定代理人疏於管教,
可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處以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三)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
飆車少年經少年法院裁定受保護處分或徒刑之 宣告,
如係因忽視教養所數,少年法院即可裁定處分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接受八小時以 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四)依據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不得從事足以危害或影響身心發展 的行為。
其父母等對其若不加禁止,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處以為鍰並公告其姓名。


(五)若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者家長應就其子女過失造成受害人死傷,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規定,負擔民事損害連帶賠償責任外,
如受害人死亡,則受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
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亦為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引述來源:
http://www.tacocity.com.tw/cftv/cfoda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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