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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交付子女的執行~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5.01  天氣:  心情:
交付子女的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
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
,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
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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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5-05 10:39
她, 47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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