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證~ 與舉證責任的例外!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 裁定 用言詞為之? ps. 昨天下午到高院民事庭開庭 被告不敢到庭對質? 只有他的律師到庭 胡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