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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自由心證~不能亂證一通!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5.10  天氣:  心情:

自由心證~
與舉證責任的例外!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法律別有規定
,或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222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

裁定 用言詞為之?

ps.
昨天下午到高院民事庭開庭
被告不敢到庭對質?
只有他的律師到庭
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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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5-11 21:30
她, 48歲,苗栗縣,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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