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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連勝文夠了沒?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6.09  天氣:  心情:
連勝文夠了沒?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前年五都選舉時 連勝文上台助選被馬面的當場槍擊~
馬面當場被逮 兇槍也遭扣押

就槍擊連勝文部份 屬於殺人未遂罪!

事後 連勝文並未達到刑法重傷的程度!
~內心創傷和驚嚇 雖值得同情!

就此部分 馬面第一審被判刑十八年
~絕不算輕!!!

刑事被告本來就可以行使緘默權
毋須自證己罪 也不必證明自己無辜
不必交代槍枝來源
背後有無教唆者 也無交代義務!

連勝文忿忿不平:沒有公平正義!?
殺他的兇手 並無逍遙法外啊!

另外
法律本來就是道德的最低底限!!!

難道把馬面抓起來痛打一頓?加以刑求?
要求他和盤托出?

連勝文夠了沒?
法律系畢業的你
不可能不知道這些吧???

ps.
刑法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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