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306253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夏夜殤~失翅記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人間法門第七文--真理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網路的愛情騙子下場篇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7.26  天氣:  心情:


這個也是愛情公寓裡疑似的騙子之一

請自行點下連結過去了解
目前已向警方提出告訴中

http://w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1801694&d=1182&page=0&rows=14





  2011-05-18 上傳

這是在今年5月18日的新聞資料

竟然有人把愛情當成籌碼來騙錢。台北市出現了一個愛情詐騙集團,
裡面的成員都是年輕的辣妹。

她們專門在PUB鎖定中年男子,先跟對方吃飯、看電影,培養感情。

交往之後,再-用各種藉口來騙錢。

有超過一百個男生受騙,詐騙金額高達上億。

  手拉著手一起走上樓,男生外遇跟著小三去約會,兩個人怕被人發現,不約而同戴著口罩。

男的真的以為飛來豔遇,交往半年。

卻不知道這個小三,其實是愛情騙子。

他這一上樓,小-三就開始裝可憐,騙他掏錢。

樓下還有兩個人在把風,準備要是軟的不行,就來硬的。

就這樣,騙到了五十萬。

  這個愛情詐騙集團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結果還是被警方發現,
衝進他們大本營,直接破門而入,通通帶回警局。

穿著米色風衣、戴著手銬的手上,還拿著一個名牌包。

她叫小如。

全身-上下的行頭通通都是騙來的,是整個愛情詐騙集團人氣最高的。

曾經同時當五個人的小三。

最高紀錄一個星期內,就騙到了30萬,全都是男人心甘情願給她的。

  其他這二十幾個年輕辣妹也是這樣,她們專門在各家PUB或酒店鎖定中年已婚男子,
溫柔的接近對方。

有人就這樣,被騙走了一輩子的積蓄,總共700萬。

已經六十幾歲的陳先生-,真的沒想到自己會被才20歲的小女生騙的團團轉,陷入了熱戀。

  她們做的很細,會每天打電話問你吃飽了沒,會說她自己的事。

以為只是出點錢幫自己的女朋友,卻沒想到掉入了無底洞。

不但欠了一屁股債,還差點跟老婆離婚。

  被騙的不只有他,有超過一百人受害,詐騙金額兩年內高達上億。

不僅騙錢還騙了好多人的感情,拆散了好多人的家。


現實中 就有愛情騙子了

更何況是網路上?

不得不深思呢  

這些騙子 個個都很漂亮也很帥  

也文質彬彬  氣直賢慧

可見得 以外貌為擇友條件的人

更容易碰上這類詐騙事件


而那宗網路愛情騙子案

男的已被裁定收押禁見

等候偵查庭  與其他後續的法律程序開始

可能連其妻也有共犯之虞

據供稱  這些錢是其妻拿去股票炒作且已失利

像這類的錢財損失

都要看開點   除非對方有動產產不動產

可供強制執行扣押  或者是由法官裁定拍賣償還

若沒有上述物品  想追回款項  是個難題

最後的程序 一定會跑到  他出獄後  強制扣薪3/1

但是呢   最好別姑息這種人   騙財騙色是最可惡的

一但心軟不舉發  後面就會有更多人受害 

而詐欺案 屬刑事告訴  即使受害方不提訴

也將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屬公訴罪之ㄧ

刑事責任

 

如下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
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
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檢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標籤:
瀏覽次數:153    人氣指數:4553    累積鼓勵:22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夏夜殤~失翅記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人間法門第七文--真理
 
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27 22:36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21:26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21:20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21:10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21:00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20:51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20:50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20:16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12:39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7 01:16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上一頁 | 下一頁
[最前頁] [1] 2 3 4 [最末頁]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