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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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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夜殤~失翅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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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的愛情騙子下場篇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7.26 天氣:
心情:
這個也是愛情公寓裡疑似的騙子之一
請自行點下連結過去了解
目前已向警方提出告訴中
http://www.i-part.com.tw/diary/diary_viewpage.php?o=1801694&d=1182&page=0&rows=14
TBSCTS
於
2011-05-18
上傳
這是在今年5月18日的新聞資料
竟然有人把愛情當成籌碼來騙錢。台北市出現了一個愛情詐騙集團,
裡面的成員都是年輕的辣妹。
她們專門在PUB鎖定中年男子,先跟對方吃飯、看電影,培養感情。
交往之後,再
-用各種藉口來騙錢。
有超過一百個男生受騙,詐騙金額高達上億。
手拉著手一起走上樓,男生外遇跟著小三去約會,兩個人怕被人發現,不約而同戴著口罩。
男的真的以為飛來豔遇,交往半年。
卻不知道這個小三,其實是愛情騙子。
他這一上樓,小
-三就開始裝可憐,騙他掏錢。
樓下還有兩個人在把風,準備要是軟的不行,就來硬的。
就這樣,騙到了五十萬。
這個愛情詐騙集團以為神不知鬼不覺,結果還是被警方發現,
衝進他們大本營,直接破門而入,通通帶回警局。
穿著米色風衣、戴著手銬的手上,還拿著一個名牌包。
她叫小如。
全身
-上下的行頭通通都是騙來的,是整個愛情詐騙集團人氣最高的。
曾經同時當五個人的小三。
最高紀錄一個星期內,就騙到了30萬,全都是男人心甘情願給她的。
其他這二十幾個年輕辣妹也是這樣,她們專門在各家PUB或酒店鎖定中年已婚男子,
溫柔的接近對方。
有人就這樣,被騙走了一輩子的積蓄,總共700萬。
已經六十幾歲的陳先生
-,真的沒想到自己會被才20歲的小女生騙的團團轉,陷入了熱戀。
她們做的很細,會每天打電話問你吃飽了沒,會說她自己的事。
以為只是出點錢幫自己的女朋友,卻沒想到掉入了無底洞。
不但欠了一屁股債,還差點跟老婆離婚。
被騙的不只有他,有超過一百人受害,詐騙金額兩年內高達上億。
不僅騙錢還騙了好多人的感情,拆散了好多人的家。
現實中 就有愛情騙子了
更何況是網路上?
不得不深思呢
這些騙子 個個都很漂亮也很帥
也文質彬彬 氣直賢慧
可見得 以外貌為擇友條件的人
更容易碰上這類詐騙事件
而那宗網路愛情騙子案
男的已被裁定收押禁見
等候偵查庭 與其他後續的法律程序開始
可能連其妻也有共犯之虞
據供稱 這些錢是其妻拿去股票炒作且已失利
像這類的錢財損失
都要看開點 除非對方有動產產不動產
可供強制執行扣押 或者是由法官裁定拍賣償還
若沒有上述物品 想追回款項 是個難題
最後的程序 一定會跑到 他出獄後 強制扣薪3/1
但是呢 最好別姑息這種人 騙財騙色是最可惡的
一但心軟不舉發 後面就會有更多人受害
而詐欺案 屬刑事告訴 即使受害方不提訴
也將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屬公訴罪之ㄧ
刑事責任
如下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
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
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檢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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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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