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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29日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南寮漁港:風箏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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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補補補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7.09  天氣:  心情:
媽啊!
我終於下定決定,又去補習了,
我要考試,要賺更多錢、滿足我的生活,
不不不,應該說是滿足心靈上的需求,
天啊!星期日連上了八小時的課,
老娘我就要暴斃了一樣,
真是累死人了~

在這裡我要對那個7月7日辦生日party的大姐頭說聲抱歉,
其實我是很想去的,因為老娘我好像很久沒喝到爛醉了,
不過,剛好星期日已經確定要補習了,
而且八小時的課,內容錯過一次,我要自己念會摸索很久的,
所以嚕,只好放棄這一次了,
不過,人生還長,您50大壽時,我一定會參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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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上午,
苗栗的天氣真是晴朗到不行,
天氣也蠻清新的,
我們家海帶不時的盯著我的動向(因為他發現我會開車帶他出門),
忽然也不知道哪根筋不對,
就帶著我家海帶往後龍外埔漁港開去,
穿著桃紅色的蕃茄襯衫(上面三顆扣子還沒扣呢!),墨綠色的短褲,藍白脫鞋,
整個就像被告一樣,哈哈!很夏天的感覺,
路上果然還因為太久沒去,連路都忘記了,還進到警察局給他問路,
警察看到我應該也會覺得這是哪兒來的被告吧,居然身邊還跟著一隻狗,
整個畫面就是......
到了海邊後,當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帶海帶去游泳,
看著海帶小小的身體在浪潮一波波的推襲下,不斷的被推回到岸上真是好笑,
當然沙灘上也一定有那種會用腳走路很快的海鳥,
海帶對他們也是充滿著好奇,
就這樣東追西跑,在廣大的沙灘上就看著一條狗追著幾隻海鳥,
哈哈哈,這樣的運動量應該夠了吧!
太陽越來越大,海帶也越來越懶得跑,居然還給我躲到防波堤的陰暗處,
在大約11:00時就開著小藍給他回家嚕!
(老娘我曬的越來越黑了,快要變成小黑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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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說一下簡單的時效抗辯吧!
假設:
馬小九於96年7月9日向電火球借款15000萬元用以2008年競選經費,
並約定97年12月31日為清償日,
若於清償日即97年12月31日屆至,馬小久未為清償債務,電火球自得請求清償,
但是,若自97年12月31日起,電火球自始未為請求清償,則經過15年後,即112年12月31日後,
馬小九自得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以為抗辯,
也就是說,若電火球於112年12月31日後起訴請求清償,
馬小九以時效為抗辯,則電火球將遭受敗訴判決。
以下是相關時效的規定,有時間再瞧瞧吧!

第125條(一般時效期間)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27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第128條(消滅時效之起算)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 請求。
二 承認。
三 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 告知訴訟。
五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130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1條(因訴之撤回或駁回而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第132條(因送達支付命令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第133條(因聲請調解提付仲裁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第134條(因申報和解或破產債權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第135條(因告知訴訟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第136條(因執行而中斷時效之限制)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138條(時效中斷及於人之效力)
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

第139條(時效因事變而不完成)
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0條(時效因繼承人、管理人未確定而不完成)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1條(時效因欠缺法定代理人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

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2條(因法定代理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3條(因夫妻關係存在而不完成)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 -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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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29日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南寮漁港:風箏之旅*-*
 
住戶回應
 
時間:2007-07-10 20:20
她, 37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3 16:21]:

蜜蜂!他會被盯死吧!
他這麼可愛,你居然忍心殘害他,
你說你是人嗎?!
> <

 
時間:2007-07-09 15:23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10 00:05]:

多謝你的祝福啦!

 
時間:2007-07-09 13:38
她, 50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09 13:51]:

呵呵!還沒50沒關係,
遲早有一天會等到的!

我要好好唸書,快快補習,
趕快考上一個證照,
滿足我物質上的需求,
不不不,應該說是滿足我的理想(嗯,氣質維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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