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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到底是不是業務過失?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7.09  天氣:  心情:
到底是不是業務過失?

最高法院89年8075號刑事判例
刑法上所謂業務,
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
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
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
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
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
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
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
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
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69 年台上字第 4047 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
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
不慎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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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7-11 10:24
她, 93歲,台北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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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7-10 18:38
她, 35歲,新竹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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