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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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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網路愛情騙子後續篇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7.27 天氣:
心情:
小區域
07/27 20:01
3.4
花蓮縣政府北偏東方 32.2 公里 (位於花蓮縣近海)
很可怕吧~! 這樣的夫妻
不張大眼 不小心一點
遇上了 迷失 就是失財失身
話說 這對夫妻 正是大難臨頭各自飛的寫照
一開始是男的在筆錄時
就猛咬住老婆
到今天的 老婆自首招供
哎~~ 真讓人不知怎麼形容了.....
據了解 這犯者還有毒品前科
這愛情騙子的老婆在下午時也被提訊後收押了....
因為她被查到證據協助那犯者一起詐騙其他女網友的錢財
妻子是自動向警方自首的
現實中 就有愛情騙子了
更何況是網路上?
不得不深思呢
這些騙子 個個都很漂亮也很帥
也文質彬彬 氣直賢慧
可見得 以外貌為擇友條件的人
更容易碰上這類詐騙事件
而那宗網路愛情騙子案
男的已被裁定收押禁見
等候偵查庭 與其他後續的法律程序開始
可能連其妻也有共犯之虞
據供稱 這些錢是其妻拿去股票炒作且已失利
像這類的錢財損失
都要看開點 除非對方有動產產不動產
可供強制執行扣押 或者是由法官裁定拍賣償還
若沒有上述物品 想追回款項 是個難題
最後的程序 一定會跑到 他出獄後 強制扣薪3/1
但是呢 最好別姑息這種人 騙財騙色是最可惡的
一但心軟不舉發 後面就會有更多人受害
而詐欺案 屬刑事告訴 即使受害方不提訴
也將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屬公訴罪之ㄧ
刑事責任
如下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
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
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
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
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
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
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
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58 條
科罰金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
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檢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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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6歲,彰化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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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27 22:58
他, 56歲,嘉義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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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7-27 22:50
他, 56歲,嘉義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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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6歲,嘉義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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