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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補補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刑事訴訟第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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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南寮漁港:風箏之旅*-*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7.16  天氣:  心情:
現在可以到這兒來寫日記的時間真是越來越珍貴了,
本來只有週日補習的時間而已,
這週是一、三、四、日,越來越多天、很忙碌,
而且忙到都忘記我上週到底再做些什麼事了、過了什麼生活了,
工作+補習=不是人過的生活,
不過,也因為補習,讓我瞭解更多深一層的法律問題,
在日記裡小常識,已經可能有很多問題可以寫了,
只不過,我想縱使是寫了也沒幾個人會想看下去吧,
萬一,看了也可能會導致大腦當機,甚至是砸電腦吧!
為了預防慘案的發生,所以我會盡可能的找一點點簡單的東西給大家當作常識

吧!
-------------------------------------
上週,我唯一還記得的就是週六,
10:00就從家裡開車帶著海帶,到新竹高鐵站接朋友,
一起去拜訪新竹的另一位朋友,
中午大家一起用餐,新竹的美食沒我想像中的便宜,
但是,份量卻比台北的大多了,
四個人+一條狗,點了滿桌的菜,
下慘就是一半沒吃完,四個瘋子開始完起來「數隻」的遊戲,
當天老娘我異常的「帶賽」,
中了二份年糕、一顆超大芋頭,
天啊!我想老娘我從小到大吃的年糕總份量,都應該沒有週六那一天的多吧!

用餐完畢,中午13:00剛過,
四個人+一條狗跟著就往南寮漁港開去,
晃了漁港市場圈後,買了一個風箏,
就在旁邊的空地裡放起了風箏,
漁港的風很大,基本上只要把風箏往天上拋,風箏就能順利的飛上天,
所附的風箏線一下很短,一下子就放玩了,
意猶未盡的我們,就在給他買了「一捆」最長的線,
把它接上去,繼續的放出去,
沒想到把所有的線放完,也花了大約15分鐘的時間,
風箏在天上變的好小好小,
我則帶著海帶在豔陽下奔跑,
過不久,這傢伙居然因為怕熱,
不是給老娘躲到樹蔭底下,就是躲到我們所開來的CRV車底下,真是個鬼靈精,
還有,在漁港一定是要買魷魚來吃的啦,四個人吃了2隻烤魷魚,
直到15:30才開始要收拾風箏往下一個地點去,
咦…才15:30就要收風箏?那不如晚一點再來不是涼快點嗎?
呵呵!那是因為這一捆風箏線,收回來可是要花很長的時間的,
總共花了1:50分鐘才收完,
收風箏線的學弟,直說「如果我將來有兒子,若他說要放風箏,我一定會給他

一拳KO、這輩子我再也不想放風箏了」,
哈哈!我心裡想「以後要放風箏,還要在找學弟來!這樣才有人收線」

收回風箏後,
接下來就是到了交大夜市吃冰,
花生豆花冰跟牛奶芒果冰,都很綿密好吃,
入口即化的口感很棒,也不會感到太甜!
就這樣給他結束週六的風箏之旅,
...車上,海帶真是好狗命,睡的真好啊!!
-------------------------------------------
以下是引用的喔!個人覺得是基本常識,
但是,媒體常常錯誤報導、或是不求甚解的態度,所以把他引出來給大家瞧瞧


主要是告訴大家竊盜罪、搶奪罪、強盜罪實務上之區別。

黃金船不見了,被偷乎?被劫乎?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上個月的二十六日,位於臺北縣淡水鎮的淡江大學校園內的海事博物館對外展
出的鎮館之寶,一艘由姊妹校韓國慶南大學在七年前為了慶祝淡大五十週年贈
送該校的禮物黃金船,忽然不見了!這艘具有紀念性的黃金船係仿製朝鮮民族
英雄李舜臣,為了抵禦當年日本幕府大將軍豐臣秀吉派軍入侵,所研發的戰船
縮小版。重約四至五公斤,外表覆有純金的金箔,看起來金光閃閃,很是誘人
。原先這黃金船是由館方珍藏,並不對外展示,是因該校在四月間舉辦「黃金
船有多重?」的活動,才搬出來放在三樓圖書室供各界參觀,想不到就此消失
不見了!
據新聞報導,這艘黃金船在展示期間,海事博物館方面指派一位黃姓研究生負
責看管,黃金船不見當時,圖書室中除了這位黃姓研究生以外,還有一位中年
男子。黃姓研究生是雙眼受到對方用類似「防狼噴霧劑」的不明液體攻擊,當
場兩眼疼痛睜不開,嫌犯還問他要不要帶他到樓下的醫務室去看一下。後來黃
姓研究生自己衝進廁所沖洗眼睛,出來一看展示桌上已經沒有了黃金船。還有
另一位館員也目擊一位嫌犯,手提白色手提袋匆匆離去。新聞媒體根據這些事
實,都直接敘述這黃金船是被偷了,這些報導與實際情形雖然差距不大,但是
從法律層面來探討,黃金船的不見能不能被定位為「被偷」,是有可以討論的
地方。
將他人持有中的動產,用各種不同的手法,從他人手中移轉為自己不法的持有
,在刑法上都屬於財產上的犯罪,這種不法取得他人動產的犯罪型態,刑法分
則中共有三種:第一種是竊盜罪,也就是俗稱的「小偷」,治罪的法條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普通竊盜罪的犯罪要件中,可找不到「小偷」這兩個字,只
是文縐縐地表明:「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
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九十五年六月十七
日經由增訂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的方式,將罰金提高為三十倍,貨幣單
位改為新臺幣,目前的罰金數額,應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法條中的犯罪
要件之一的「意圖」兩字,是指行為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思,意
圖只是一種期望,意有所圖就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所以偷竊財物雖未得手,
有時視情節也會成立竊盜未遂罪。法條中所規定的「竊取」,依刑法學者的解
讀,都認為是乘他人不知道的時候,用和平或秘密的方法取得他人的動產,移
入自己實力支配之下,這就成立竊盜罪。第二種的犯罪型態,是刑法第三百二
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搶奪罪,搶奪罪與竊盜罪一樣,也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所有的意圖,所處罰的行為「搶奪」,是指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 ,公然掠
奪他人的動產。與竊盜罪不同的是竊盜罪的竊取,是乘人不覺,利用偷偷摸摸
的方法來進行;搶奪罪則是反向操作,行為的時候既不隱瞞,也不顧忌,趁著
他人不備,或者來不及抗拒,就公然地把他人的動產奪走,那些當街搶人皮包
就是一個例子。因此,搶奪者的惡性,遠較竊盜者為大。在法定本刑方面,也
較竊盜罪為重,要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於用更惡劣的手段,達到
使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取得他人的動產,就屬於第三種犯罪型態刑法第三百二
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強盜得財罪的範圍。強盜得財罪的犯罪要件中,也有與竊盜
、搶奪罪相同的「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意圖」一項,但處罰的行
為可沒有竊盜、搶奪那麼單純,包括使用「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只要用任何可以使人不能抗拒的方法,然後取走他人的財物,便成立強盜
罪。說來輕鬆,可是犯了這種普通強盜罪的人,未來日子可讓他不好過,因為
本罪的最低法定本刑是從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起跳,最重可以判到有期徒刑十
年。黃金船的不見,為什麼要扯出這些罪名?因為從新聞報導透露出黃金船不
見的情節不是很明確,而這三種罪名都與歹徒取得黃金船的刑責有關,本文試
著就報上所載的情節談談歹徒該負什麼罪名。報上說歹徒是先用不明藥劑讓負
責看管的黃姓研究生兩眼睜不開,然後黃姓研究生就衝進盥洗室中沖洗,這時
展示室中沒有看管的人在,歹徒取走黃金船便不發生乘人不備,公然搶奪的問
題,與搶奪的罪名無關。黃金船落入歹徒手中當時既然沒有人看管,應該符合
和平、秘密的竊盜罪犯罪要件,只是那位歹徒在行竊以前先動了一點小手腳,
使用「藥劑」讓看管的人眼睛睜不開,這就符合「以藥劑使人不能抗拒,而取
他人之物」的強盜罪成立要件,要依強盜罪的規定來論懲。

[:O]一樣,看懂得給雙號心,不懂的給單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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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7-25 23:31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7-25 23:30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7-25 15:05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5 17:04]:

因為立法委員只知道打架、吵鬧,
不知道好好服務人民,
做好自己分內的事,
所以近年來的立法品質真是不敢讓人恭維,
我們的納稅錢真是白花了,
幸好下一屆就少一半了,
所以可以少一半的人來浪費了~

 
時間:2007-07-20 17:04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3 16:25]:

嘿啦!
當然有分,根據行為危險性、所侵害法益可能的大小而有所區別!
法律嚴格的來說,不是「是」跟「否」二種答案而已,
而是要根據事實,找出最貼近適時的條文,加以涵射適用,
所以一部嚴謹的法律應該要很細緻的!

只不過,你知道的嘛!現在立委都很忙的!
呵呵!幸好下一屆要減半了~

 
時間:2007-07-16 17:07
她, 41歲,新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17 09:33]:

嗯,有抓到啊,
但是黃金船我就沒見過了,
那距離我家太遠,又沒啥誘因,
懶得去看啦~~

 
時間:2007-07-16 16:55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17 09:31]:

......
我有註解嗎?!
嗯,我看看去~~
不過,看的懂就好~
這幾天工作+補習,粉累啊!

 
時間:2007-07-16 16:39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16 16:46]:

呵呵!多謝你的好意!
不過,我想我應該會先準備好要給你的眼霜吧,
老娘我怕你年紀輕輕就有魚尾紋!

逃~~~

 
時間:2007-07-16 16:33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16 16:36]:

好樣的!
可是咧,從氣色看起來,你好像常常熬夜吧!
黑眼圈我記得幾乎沒有消失過!

身體愛顧啊!!

 
時間:2007-07-16 15:23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16 16:24]:

他算是強盜罪啦!
重點在於「致使不能抗拒」啦!

疑問,為啥一直要翻滾?
我記得好像是蠟筆小新會一直翻滾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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