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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淫魔李宗瑞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8.12  天氣:  心情:

淫魔李宗瑞
~除了他老子有錢外 有何過人之處?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女人不欣賞他 不喜歡他 不願和他上床
卻下藥把人迷昏 之後 性侵害
有何成就感?
有什麼快感?發洩性慾?逞獸慾?


就算男人有性需求 總要克制吧?
畢竟是重罪 傷天害理!

既然有錢 何不去買春?
卻要下藥性侵人家?性侵還偷拍好幾十人?
最低(日文)
淫魔?人渣?衣冠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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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8-13 23:42
她, 62歲,金門縣,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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