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魔李宗瑞 ~除了他老子有錢外 有何過人之處?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5年以下):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女人不欣賞他 不喜歡他 不願和他上床 卻下藥把人迷昏 之後 性侵害 有何成就感? 有什麼快感?發洩性慾?逞獸慾? 就算男人有性需求 總要克制吧? 畢竟是重罪 傷天害理! 既然有錢 何不去買春? 卻要下藥性侵人家?性侵還偷拍好幾十人? 最低(日文) 淫魔?人渣?衣冠禽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