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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租金?不當得利?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12.08.24  天氣:  心情:

租金?不當得利?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179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請求權的基礎--
契約 類似契約 無因管理 物上請求權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共有土地或房屋等被其他共有人
違法佔有使用或收益

受害人所受損害並非租金~蓋雙方並無租賃契約存在

而是應主張對方為不當得利
所以 請求權的時效並非五年

ps.
一大早 我老媽又再電話催婚
結婚 結婚って うるさいよ!--好煩喔!!!
 我又沒說我不結婚~~~


今晚有點累--不太想講話!!!
气持ち 惡い
心情不怎麼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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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8-27 03:03
她, 53歲,嘉義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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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08-26 19:30
她, 70歲,新北市,家管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25 10:52
她, 51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25 07:31
她, 53歲,嘉義市,教育研究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24 22:55
她, 84歲,南海諸島,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2-08-24 22:15
她, 58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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