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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愛在現實面前~湮滅證據罪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7.29 天氣:
心情:
不要再作多犯的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最好是千萬不要煙滅證據 破壞證據
愛在現實面前
轉載自網路文章
如果相遇你會感到相知★那有一種習慣叫做陪伴★
如果陪伴你會感到珍惜★那有一種甜蜜叫做存在★
如果存在你會感到壓力★那有一種善良叫做離開★
如果離開你會感到輕鬆★那有一種勇敢叫做放棄★
如果放棄你會感到不捨★那有一種無奈叫做結束★
如果結束你會感到解脫★那有一種決定叫做來生★
學會冷血,只對對我好的人好,對某些人,簡直就是浪費感情又浪費時間。
學會比以前快樂,即使難過,也要微笑著,讓別人看不穿你的傷心。
學會孤獨,沒有誰會把你當寶護著,要知道世界總是孤單的,
地球也只有一個啊,它都寂寞那麼久了,我們算什麼。
學會堅強,其實一個人也可以活得漂亮,笑給別人看,哭給自己聽就好。
學會忍耐,該閉嘴就閉嘴,該沉默就沉默。
學會珍惜,知心的朋友已經不多,如果再走,就真的只剩下自己了。
學會視而不見,噁心的東西選擇忽視,厭惡的東西選擇遮罩,不會再有人讓我不快樂。
學會滿足,所謂知足常樂。想想小時候一顆糖果就可以開心一整天了。
學會獨立,不能再一味的麻煩別人,自己的事自己做。
學會長大,不能再那麼任性,那麼幼稚,那麼孩子氣,多了會惹人厭的。
學會認真,認真的對人,認真的對事。
學會慎重,不該認識的人不要認識,不該插手的事不要插手。
中華民國刑法 實體法目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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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30 09:15
再一曲
妳
又要改行當律師喔
[:D]
時間:2011-07-30 09:01
他, 56歲,彰化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30 02:03
他, 56歲,彰化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0:54
他, 61歲,彰化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