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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務申訴 要找對地方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7.30  天氣:  心情:




感覺 蠻多網友 對於申訴的管道

不是很了解

借這篇呢 跟大家說一下

一般來說  於警局報案

警員延宕辦案

該於  報案地之縣市警察總局所屬的督察室

或者是 直接於警政署

投信申訴  或者是親臨現場申訴



因為案子 還在警局   還沒移送地檢署


所以 尚不屬地院或者是檢署管轄

地院是受理  法官  法庭審理爭議申訴

而地檢署  才屬檢察官之受管單位

要申訴檢察官 是在地方所屬之檢察署投訴


一般正常法定程序為

警局(報案受理建案分類民事或者是刑事.偵訊建立筆錄)

若為刑事案件
才轉送檢察署(偵察庭.建立訴訟案號)

後才到地方法院(審理判決)
一審地方法院   二審高等法院  三審最高法院  再審  非常上訴 大法官釋憲
判決確定  發文(判決主文書)告示執行日期與刑期.罪名確定

再由檢察屬(執行判決結果)



若為民事訴訟

一般警員會跟你說
到地方法院  投遞民事訴狀
然後才開始由法院  民事法庭接手審理 
或協調  到判決確定


如傷害告訴  警員會依據傷狀
而要求至區域公立醫院開例驗傷證明單
受理建案  開立報案三聯單  移送地院
若案情經過有牽涉到刑事   則轉送予檢察官手上


分享之


給小穎

李菊玲 先生/小姐 您好:

感謝您所提出的寶貴意見! 
台端100年7月30日於內政部警政署之『署長信箱』填寫之信件內容,已進入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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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30 20:15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30 19:54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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