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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用大砲打小鳥?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09.17  天氣:  心情:

用大砲打小鳥?
--網友上網賣藥罰3萬到15萬!

另外,未申請為藥商、未向主關機關申請登記,
未領得許可執照而單純販賣合法之藥品,
並未對任何人之身體或健康等法益造成傷害--未侵害個人法益,
也未侵害社會法益充其量,只是讓國
庫每年少了數百元的執照費


並未造成任何重大危害,也未造成國家法益有何其他損害

因此,藥事法第92條規
定,裁處行為人最低3萬元,最高15萬元的行政罰鍰

明顯違反上開憲法第23條和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

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應屬無效


相對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的闖紅燈!!!

有時 可能導致不特定人死傷
具有極高的危險性 
也不過處罰一千八到五千四百元!

網友偶然~上網賣藥罰3萬到15萬!
當然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輕重失衡!

ps.
True love never runs smooth???
真愛無敵~真情無價!!!
懂嗎?Vivian~

ps.1
昨天寫得那份行政陳述意見狀
行情15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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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9-18 17:40
她, 51歲,嘉義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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