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大砲打小鳥? --網友上網賣藥罰3萬到15萬! 另外,未申請為藥商、未向主關機關申請登記, 未領得許可執照而單純販賣合法之藥品, 並未對任何人之身體或健康等法益造成傷害--未侵害個人法益, 也未侵害社會法益,充其量,只是讓國 庫每年少了數百元的執照費, 並未造成任何重大危害,也未造成國家法益有何其他損害 因此,藥事法第92條規 定,裁處行為人最低3萬元,最高15萬元的行政罰鍰, 明顯違反上開憲法第23條和行政程序法第7條之比例原則, 依憲法第171條規定,應屬無效! 相對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的闖紅燈!!! 有時 可能導致不特定人死傷 具有極高的危險性 也不過處罰一千八到五千四百元! 網友偶然~上網賣藥罰3萬到15萬! 當然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輕重失衡! ps. True love never runs smooth??? 真愛無敵~真情無價!!! 懂嗎?Vivian~ ps.1 昨天寫得那份行政陳述意見狀 行情1500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