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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事訴訟第三講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7.26  天氣:  心情:
星期二真是忙碌,
案件如雪片般的飛來,桌上堆積了8件,
下午15:00做完了3件,可是頓時又進來了4件,
真是………
好吧!我只好幻想成是我的fans來信,
他們實在是太熱情了>_<

話說收到了教育召集令的我,
是早上8:00在高雄左營報到,
Oh!My God!老娘我在台中耶,真是沒人性,
而且星期一還要上班啊,居然也沒有在途假,
還好教育召集令裡面還有一張補助復興號火車的單子,
好吧!姑且可以接受,
但是,我嗣後一查星期一下班之後,
台中到左營的復興號,居然一班車都沒有,
星期二早上8點之前台中到左營的咧,不好意思也是沒有,
而且星期二最早從台中到高雄的車次,到達高雄時都是9:00之後的時間,
這這這………
真不知道後備司令部的公務員大腦裝的是啥?!
整個就是無言………

------------------------------------

上次更深入說了刑事訴訟法的控訴制度,
今天就以白話的方式簡單的說公訴和自訴的不同,
這次請大家耐心看完,
老娘保證非法律人絕對會有所收穫的,
沒有的話,老娘隨便你啦!(逃~~~)


所謂「公訴」,就是以「檢察官代表國家為原告」,對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實,請求法院確定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訴訟行為。
想當然爾,「自訴」原則上便是「犯罪之被害人」,對特定人之特定犯罪事實,請求法院確定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訴訟行為。例外則是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但書「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那從控訴原則說來,法院既然是扮演中立的審判者,

     法院
    /  \
   /    \
 追訴者---被追訴者

所以就不該由法院扮演一個主動積極的角色,去調查被告是否有無犯罪及其範圍,否則法院的心證極可能遭受污染,又怎能期待會對被告為有利的認定,
那麼要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有無及其範圍,
必定是要由追訴者來證明被追訴者的犯罪事實為宜,

一、公訴的優點

所以公訴比自訴好的優點(便是自訴的缺點),
就是在於對於犯罪事實的調查,
想一想一個檢察官所有的公權力,
可以指揮司法警察官、調查局,可以把總統叫來問話,
這些都不是一般平民老百姓可以辦的到的吧!
也就是說,他要調查被告犯罪之有無,絕對比個人蒐集證據,來得強而有力吧!
如果是犯罪之被害人提出自訴要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話,

就一件最簡單的車禍案件,
你知道被告的姓名、住所嗎?
如果當場沒有警察來肇事現場的勘察,製作肇事現場製作圖,
縱使你自己拍照存證,被告會不爭執嗎?
由犯罪被害人所製作、蒐集的證據,
和由警察所製作的,估不論證據能力,誰製作的證明力比較大!應該顯而易見吧!
再變化一下,假設是被告喝酒肇事逃逸,
由檢察官派一堆警察幫你蒐證(ex.調閱監視錄影、對被告酒測),
都應該比犯罪被害人都還來得容易吧!

而且檢察官的法律知識也絕對比你專業吧,
我國自訴程序採的是「強制律師代理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所以自訴的話,還得花錢請個律師唷!


二、自訴的優點

為什麼標題不是公訴的缺點,
因為若要說公訴的缺點,是從自訴相對的比較而言,
而且這裡目前也不會很深的去說自訴這一個制度,
因為要說清楚、講明白,不是老娘一時三刻可以表達完的,
只是給人有一個大略的知識,
萬一不幸的事發生時,
你可以抉擇一下選擇向檢察官告訴而由檢察官進行訴訟程序,或是提出自訴,
不過,爾後還是會慢慢的說一些自訴的東西,
因為他會影響犯罪被害人的權利,以及可否提出告訴等等,

從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至第255條觀之,檢察官的提起公訴的起訴條件,大致上需具備三要件:
(一)有犯罪嫌疑(第251條第1項及第252條第10款)
(二)有處罰可能性(第252條第1款至第9款)
(三)有必要性(第253條、第253-1條、第254條)

簡單的說就是,檢察官對於一個被告的犯罪事實,
有可能會沒有提起公訴,而結束了訴訟程序,
你如果是一個犯罪的被害人,
你都向檢察官提出了告訴,但是假設檢察官最後是做出了一個緩起訴,
你的心裡應該會極度不爽吧!(這裡也暫且不論對於檢察官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救濟)

但是,如果你是向法院起訴,
則法院就絕對會給你一個判決(可能是有罪、無罪、管轄錯誤、或是免訴判決),給你個結果,
而不會向檢察官會有一定的裁量要不要起訴,
這就是從自訴的角度來看公訴的缺點,
這樣就應該知道,公訴相較於自訴還是有缺點的!


這裡順帶一提,

     法院
    /  \
   /    \
 追訴者---被追訴者

從控訴原則,檢察官是職司追訴者的角度,
為何可以對認為有犯罪嫌疑之被追訴者,為不起訴或緩起訴,
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又有不得再起訴的效力,
所以有學者有認為這其實是有僭越法院的職權!

第260條(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 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
  審原因之情形者。


參考條文:

第251條(公訴之提起)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第252條(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 被告死亡者。
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 行為不罰者。
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 犯罪嫌疑不足者。

第253條(相對不起訴案件-微罪不舉)
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第253-1條(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

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253-2條(緩起訴處分之被告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 向被害人道歉。
二 立悔過書。
三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253-3條(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 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第254條(相對不起訴處分(二)-於執行刑無實益)
被告犯數罪時,其一罪已受重刑之確定判決,檢察官認為他罪雖行起訴,於應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

^_^從一個控訴原則,可以推出的道理是很多的吧!
這是最基本的,希望大家可以接受,
而且老娘花了2個多小時,
也希望你們好好看完吧!
不過,根據經驗,
看完後,大家應該精神耗弱、或精神障礙了吧!


以上報告完畢,
老樣子,不懂→單號
    瞭解→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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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8-13 15:21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8-13 00:18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13 00:45]:

這我還是沒辦法跟你說哪個好耶,因為自訴你還是要花錢請律師啊,妳自己是無法上刑庭打官司的!
檢察官偵察終結後,就不能夠提自訴嚕!因為公訴優先原則。
不服判決,只有當事人才能夠上訴,不是不相關的人都能夠上訴,而且要有上訴利益。再加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案件性質的限制喔!
很難用一言兩語說完的!

 
時間:2007-08-10 18:43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11 23:12]:

公訴好?還是自訴好?
其實是很難說的,
要看妳到底能不能有確定可以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能力?還有自訴還要花律師費等等,所以很難說!
但是唯一可以確定的是,依第323條第1項擔書規定,若檢察官偵察終結後,那就不能夠提自訴了!

 
時間:2007-07-28 10:32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8 16:44]:

ㄟ!寫的抽象一點是必要的,
要盡可能以構成要件的方式來表達,
這樣才能夠涵蓋多種情況,
假設條文都是以最簡單的方式出現,
可能條文會多到不盡其數!!

 
時間:2007-07-27 22:35
她, 46歲,宜蘭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8 16:41]:

沒錯!!
尤其是當美芽在廚房裡、而手中又正好握著菜刀時,最殺了~~

 
時間:2007-07-27 21:45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7 22:06]:

沒關係,慢慢來,反正老娘我也是很久才給他寫一次的啦~~

 
時間:2007-07-27 21:26
她, 99歲,臺東縣,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7 22:02]:

哪有啊??!!
是殺氣!
殺氣跟女人兇不兇無關,
只是一個習慣語而已啦!

 
時間:2007-07-27 20:57
她, 44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7 21:11]:

真感動,又一個把他看完的,
老娘我這花了2個多小時真是值得,
希望對你會有一些瞭解!

不過,不希望你會用到,
因為法院是一個充滿暴戾、色情、毒品的場所,
是一個是非之地啊!

 
時間:2007-07-27 20:52
她, 99歲,臺東縣,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7 21:08]:

因為說老娘感覺比較有殺氣,
你把裡面老娘,全部都換成老子代入,
感覺就會差很多吧!!

所以我比較喜歡用老娘這個字眼!

 
時間:2007-07-27 10:27
她, 37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7-27 10:56]:

又要烤肉!!
你過的很爽的生活喔@@

這是講給老娘心酸的喔?>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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