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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事訴訟第四講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8.05  天氣:  心情:
剛剛20:45才從床上爬起來,
補了一天的習,吃飽飯回家之後,
就有如屍體一般的睡死在床上了,
這就是「我老了嗎?」可能吧!
要不是我知道老娘我缺錢,我要滿足自己的物質生活,
我想又要上班、又要補習,
這生活→還真不是好過的!
跟之前相比起來,
每週日去爬山,再加上週六有時到處拜訪朋友的生活相比,
真是天淵地別!

好吧!為了以後的生活著想,忍一忍吧!
嗯,記得網路好像疑似9月中旬就到期了,
所以也不打算給他續約嚕!
要捨掉更多東西,才能更專心嚕!

不過,上班時還是偶爾會上網的,
有問題,可以留言,老娘我依然還是可以當廉價台傭,
回答問題的!

說到這,才讓我想到前幾天,
一個該死的歐巴桑,我好心的打電話跟他說他應該向高雄地院聲請的,
請他寫一個撤回書狀過來,這樣我可以把他聲請狀的「手稿原本」還給他,
那歐巴桑只是一昧的說「難道你們不能幫我轉嗎?為什麼你們不能………咧!」
拜託!妳是不會看自己去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嗎?
解釋了一堆給該死的歐巴桑聽,卻又要質疑我!
第二天又打電話過來,問的又是一樣的問題,然後又開始重複昨天的質疑一遍,
我只能心裡給妳X媽問候祖宗家裡十八代一遍!
拜託給妳方便,不是說妳就可以予取予求,
付我工資的又不是你!老娘我唸書也絕對不是為了免費替妳服務!
真想直接回他一句「妳去花錢請律師幫妳好了!」
………………
反正這年頭很多人很奇怪,不花錢的東西反而不信!
我是廉價台傭!
如果想問問題卻覺得沒成就感,
也是可以付我一筆啦!我會蠻高興的!
哈哈!這後面的是開玩笑,請不要當真!

ㄟ!又給我想到上星期拿到的一件,
這年頭律師是不是只要拿到錢就好?起訴狀的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一點都不研究,
二張紙,當事人姓名占了半頁、法條給他占了半頁,
隨隨便便的就寫要請求違約金、返還當初給付的價金,
就這樣二張狀紙裡,共二個被告,合計共4個請求,
卻讓我簡簡單單的發現六個疑問,
而請求也只對一個,
機車!這律師!我又在心裡給妳X媽問候祖宗家裡十八代一遍!
收了錢是不會好好做事喔?!

------------------------------------------------

好了,抱怨完了,
該繼續寫一下今天要說的東西了!
有據於以後9月中旬後家中沒網路,
所以今天給他寫一點比較犀利的,
請看過的人看過後,就默默的放在心裡,
不要說出去、不要告訴別人,
因為這一個點我考量很久該不該說啊!
所以還是低調一點,
不過,所幸我的日記幾乎是沒人會看的!
哈哈哈!

警察這一個職業大家應該都知道,
但是,就刑事訴訟法的角度而言,
警察其實是可以區分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
為什麼要做出這一個區分咧?有啥好處咧?
(一)行政警察著重在於一般社會秩序的維護,
(二)司法警察則在於有刑事案件發生時,則在於受檢察官的指揮偵察犯罪、蒐集罪證,
這樣說或許不是很明白,可以換一個角度來說,
(一)行政警察就是在維護大家生活社會環境的安寧,
   使得社會上的人民會遵守一定的規範而行事,
   例如:指揮交通、巡邏避免犯罪等等,
   簡單的說,原則上就是針對「一般普遍」的社會秩序。
(二)司法警察則是當刑案發生時,
   發通知書給犯罪嫌疑人請他來警局說明案件,
   或是有證人來警局說明經過,
   看看何人犯罪、有何證據,
   即針對「特定」案件而為之的作為。

那為什麼要說這些呢?有啥犀利的咧?
大家應該常常在報上看到,
某某警局偵破XX刑案這一類的報導,
但是真的是如此嗎?犯罪嫌疑人萬一最後被法院判決無罪,有幾個人知道呢?
媒體會報導嗎?
這其實就是凸顯我國法治教育失敗的地方,(ㄟ!我沒有再說杜XX的不好喔!請不要誤會!)
「無罪推定原則」或許有很多人知道,但是真正會放在心裡思考的有幾個人呢?
就像前一陣子,在高速公路上發生奪警槍殺人案件,
警方雖然很迅速的宣布抓到犯罪嫌疑人,
但試過幾天後就證實了,原來只是烏龍一場!

嗯,但是,這不是今天的重點,
今天所要說的是,
警方在警局所做的警詢筆錄,在法律上的效力,
在說白一點,今天就來說一下警詢中,警察常犯的缺失、法律規定之有無等問題,
以下分成幾點來說:
(一)萬一有一天我收到警察的「通知書」,我該如何?
   首先要注意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中有規定,
   警察只能夠發「通知書」,傳票、拘票都不是警察能夠簽發的。
   那收到之後,該不該理他咧?
   以我這種難搞的法律人而言,
   當然是完全不理他,直接當著警察的面把他丟到垃圾桶,
   Why?因為通知書只是一個任意性處分,是沒強制力的,
   
   看一下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吧: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第1項但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所以可之通知書是沒有強制力的,可以不用理他!
   那會不會警察去報請檢察官之後,檢察官就發拘票?
   一般有腦袋的檢察官是不會這麼做的,
   因為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
   拘票,就是叫警察把人抓過來,
   如果在事證不明的情況,未經簽發傳票,而逕予拘提,
   恐怕會影響到當事人的名譽等等,
   老娘我的作法,應該就是提出國家賠償,
   玩死那一個檢察官,至少讓他未來升等之路很難走!
   所以警局的「通知書」,大可不理他。
   為啥要說這事咧?
   就是之前不是因為有人身分資料不知如何外洩,
   而遭到詐騙集團利用為人頭,以致要到處去做警尋筆錄嗎?
   又不是要選總統?幹嘛要聽警察的話,警察叫我去我就要理他咧!

(二)那妳如果很配合到了警局作警詢筆錄,可以說什麼嗎?
   再精確一點說,警察一定會在一開始的時候說要據實陳述,不然會構成偽證罪,
   這是真的嗎?
   當然是假的啊!
   
   請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刑法第168條規定有「具結」,
   而也只有在法官在檢察官面前才須要「具結」,
   在警察的警詢中如果要具結,
   老娘我的頭拿下來給妳坐!
   再說的清楚一點就是,縱使我在警詢中胡言亂語,
   也絕對不會有任何刑事責任,
   所以有經驗的那些老鳥,
   在警詢中的筆錄,可信度是要抱懷疑的,
   ㄟ!法律人可能也會吧!
   
從上面二點看出來了嗎?
其實司法警察在刑事案件中,
一點公權力都沒有喔!
所以若然你所面對是司法警察時,千萬不用擔心、無庸害怕,
原則上他跟你地位是一樣,除非有特別情況,
上面是一般的情況,所以不用擔心,
說這個其實是要大家知道一些自己的權利,
因為面前就媒體報導(先不論真假與否),
常會讓我們法律人感到不可思議的違法現象存在,
警察的基本法律素質真的是讓我不敢恭維,
錢領的那麼多,基本法律常識卻嚴重落後,
這種社會還真的是………
好啦!還是不該一竿子打翻一船人,還是有好警察的!

其實上面二點深一層的說,
還會涉及到憲法層次的「不自證己罪」,
與刑事訴訟法的「辯護權」、「緘默權」、「偵察不公開」等等,
有機會再說吧!
也希望大家可以看的懂,
老娘我已經用最簡單的話給寫出來了啊!

ㄟ!還有最近台中女中附近那兒發生二起搶案,
請大家小心一點,到目前為止,就我所知嫌犯尚未抓到唷!
不過,最近應該會比較好一點點了吧!
因為其中有一位是同事被搶,
當時那位被害人身邊的另一位同事也到警局作筆錄,
做完之後,第二天就在我們的內網Po警察的態度似乎不是很好,
第三天被害人馬上在內網澄清警察態度很好,
看來應該是有警察被電了吧!
所以警局馬上透過關係說情了吧!
看來我們的內網,警局也會在乎啊!哈哈!!

老樣子,懂→雙號心
    不懂→單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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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8-10 18:33
她, 41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11 23:12]:

沒錯啦^^

 
時間:2007-08-06 15:05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06 15:11]:

是喔!那要不要告他詐欺啊!

如果律師太多誇大不實,
是可以告他的,
而且我個人也贊成那麼做,
可以消除一些爛芭樂~

 
時間:2007-08-06 14:48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06 15:01]:

一定要的啦!
不然老娘念法律是念火大的喔!

不過,說實話你也不用覺得法律人太過於精明,
其實就我所知,很多學校法律系畢業學生,程度很爛的!
我就常常在工作場合遇到很多~~

 
時間:2007-08-06 09:38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06 14:41]:

哈哈!如果我不說,我想很多人都不知道警詢筆錄的效力吧!
而且若在檢察官或是法官面前承認、或是同意警詢筆錄,它還是會發生效力的(也就是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例外的適用),
法律是一連串的組合,
所以這一篇我想了很久說該不該打,
因為如果全部要講清楚、說明白,
要花很長、很久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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