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彈不足 正義付之闕如? 一件合夥糾紛~最後訴訟標的金額八百多萬元 從97年開始 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我方98年聲請假扣押--查封對造動產4次 ~數千支鏡架 藥水和電腦驗光機等儀器 對方聲明異議 提起抗告 再抗告到最高法院 對方從一審到第三審--均敗訴 對造也對我方為假扣押執行~我方聲明異議成功 他們提起抗告 第一審二審均遭敗訴判決確定 之後 對方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一審 二審 也均遭敗訴確定 我方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合夥盈餘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對方也告我方 --要求分擔損失190多萬和退還兌現的紅利支票~144萬元 對方一審敗訴 二審敗訴確定 提再審之訴~仍遭駁回確定 --均認定對方主張的虧損不實 對方幾乎都委任兩名律師 對方刑事庭 甚至委任三名律師~也就是律師團當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