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蛋市長遭起訴! --教你正確的法律知識 囂張跋扈的基隆市長張通榮~自稱混蛋市長被提起公訴 活該!!!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 ,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 第163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 有關上開刑法妨害公務罪的重點 在於行為人是否 使用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而不是關說 因此 議員若沒有對公務員施以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也沒有用侮辱性字眼辱罵公務員的話 --根本沒有上述妨害公務罪和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等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不會構成妨害公務罪!!! 2100全民開講的陳鳳馨等名嘴 不懂法律 別胡說八道 以免灌輸觀眾錯誤的法律知識!!! 民意代表單純的關說 絕不會構成妨害公務 懂嗎? ps. 民進黨立委和女阿扁等人向法務部施壓 或公開大放厥詞~要求釋放貪污扁 更該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