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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第四講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超級無敵帶賽+言論自由第一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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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事訴訟第五講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8.20  天氣:  心情:
8月19日七夕情人節,
不過,老娘我今天依舊還是要補習的,
好吧!我只好幻想成坐在我四周的妹妹,
都是來陪我約會的,
他們可真盡責,早上9點之前就來陪我了,
一直陪我到8點啊!!
第一次有這麼多妹妹陪我過情人節,
呵呵,我是皇上啊!!

----------------------------------------------------------
今天來介紹一下,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好了,
為什麼要寫這個咧?
是因為前幾天馬先生的特別費案件第一審宣判了,
之後,在報紙上看到有人說要揚棄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制度,
改用美國法的制度,
雖然很多事情都是可以討亂的,但是我覺得一昧、不明就裡的崇洋是不好的,
所以這一篇大概的來說一下吧!

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就通常程序而言,是法官根據證據、本於自由心證,
對被告依法而為判決的,簡單的說是,以下的流程,
(一)確認證據有無證據能力(即證據資格);
(二)有證據能力之後,再經法定的調查證據程序;
(三)判斷證據價值的多寡,再對被告論罪科刑。
所以從上可知,都是由接受法律專門訓練的法官判斷的。
也因此,常常會有人批評我國刑事法中,
法官主導審判上一切的活動,法官就像神一樣,
說我國法制種種的不好…

美國一般較為人所熟知的就是在於認罪協商與陪審團制度,
在說陪審團制度前,一定要先說認罪協商,
因為美國法院系統得以順利運作,是基於大約有90%的被告會認罪這個前提;
對美國的刑事司法,如果沒有認罪協商制度,是根本無法運作起陪審團制度的,
所謂認罪協商,就是被告承認犯罪事實,和檢察官達成論罪科刑的協議,
因而使檢察官減輕舉證證明被告犯罪事實的責任(甚至無庸開庭、法官書面審理即可),
使案件能夠迅速獲得終結,以節省司法資源,
被告也可以藉此和檢察官協商,承認部分犯罪,以獲得較輕的科刑;
認罪協商適用的範圍,包含罪名、罪數和刑度,

ex.馬小酒犯了:1、96年1月 1日強盜了扁哥(刑法第328條),
2、96年1月15日偷竊了阿揮伯(刑法第320條),
3、96年2月 1日強盜了蘇沖沖(刑法第328條),
4、96年2月15日性侵了茜姐(刑法第221條),
5、96年3月 1日強制猥褻了倩姐(刑法第224條),
6、96年3月15日對長廷哥犯了妨害自由罪(刑法第302條),
7、96年4月 1日傷害了連爺爺(刑法第277條),
8、96年4月15日公然侮辱了王精平(刑法第309條),
9、96年5月 1日重傷了李鼇(刑法第278條),
若檢察官在罪證不足的情況下,是可以和被告馬小酒協商,
有可能1、4、8、9四個罪數根本放棄國家的刑罰權,而換取馬小酒承認2、3、5、6、7五個罪數的,
或者也可能對於性侵的罪名改為猥褻、重傷罪改為傷害罪,
刑度當然也是可以協商的對象。

在此要特別提醒一下美國的檢察長是由選舉出來的,
底下的檢察官都是由檢察長所任用的,
所以他們不是終身職,任期一屆至就失業啦!
所以他們也特別重視「定罪率」(檢察官起訴:被法院判決有罪),
想當然爾,這就跟業務一下,
業務要使數字好看、使得他們的老闆(即檢察長)能夠下屆連任,
會怎樣出賣國家公權力這應該是不用我說大家就知道的吧,
只不過他們是法律明訂可以出售國家公權力的而已!
(只不過當初制定者,也應該沒有想到制度只要加入了「人」的因素,竟然會大變吧!)
在美國刑事犯罪90%都是這樣終結的,
想一下在台灣,如果你是犯罪的被害人你的心情會如何想?!
台灣真的有這麼不好嗎?!

基本上只有少數案件,才會進入陪審制的,
案件的審判是否有陪審團,取決於兩個因素,一為追訴罪名的刑罰,一為當事人意願。
若所訴罪名為可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罰之罪,
即使犯罪屬於輕罪,被告亦有接受陪審團審判之權,
因為,得接受陪審團審判,為被告的憲法上權利,不得以法律剝奪之。
但該罪雖為得受陪審團審判之罪,如果當事人兩造均同意不由陪審團審判,仍可不由陪審團進行審判。

以下先就法律層面述說,審判程序之進行可分為下列各階段:
(1)開端陳述:
檢辯雙方均得為之。
其目的,係先予陪審團一本案之概略輪廓,
在陪審團心中留下深刻而有利之印象,掌握勝利之契機。
(2)證據之提出(出示證據):
檢察官先就檢方證人進行主詰問,
接著由被告辯護人進行反詰問,
隨後檢辯雙方均得再覆主詰問與覆反詰問。
辯方可隨即主張控方舉證不足而聲請裁定駁回起訴,如聲請成立,該案即告終結,
否則,應由辯方訊問其所據證人,隨後檢方得舉證反駁。
在交互詰問中,均得提出物證,雙方並擁有對證據能力之異議權。
(3)結辯:
檢辯雙方均得為結辯,因檢方負有舉證責任,故得於辯方結辯後,行反駁結辯。
(4)陪審團指示:
辯論終結後,法官應就案情爭點,應適用之法律及證據法則等要項,先向陪審團作指示。
(5)評議與裁決:
陪審團指示後,由陪審團進行評議,作成裁決。
陪審團之裁決須全體陪審團進行評議,否則即成為懸而未決之陪審團( Hung Jury)。
如陪審團作出有罪裁決後,法院擇期進行量刑之聽證程序,妥為量刑。

以上看起來似乎是蠻不錯的一套制度,
(其實我國現行也是在實行交互詰問制度,只不過沒有陪審團)
但是,重點就出在於陪審團的選出,
第一、擔任陪審團是公假,全國人民要負擔他們的薪水,
   到時候另立新的稅目是必然要的,不然就是增稅。
第二、要如何確保陪審團的心證是一張白紙,
   尤其是台灣這麼資訊發達、人口稠密的地區,
   我想應該更是難以辦到吧!
   就如美國行業中,就有專門調查陪審團祖宗十八代的行業,
   他甚至連你幾歲去買過避孕藥、墮過幾次胎都調查一清二楚,
   再被選為陪審團之前,
   他們就可能已找上這些人,要求他們在選任陪審員時,
   適度的隱藏自己、並於將來對被告做出有利的評議,
   像電影中「失控的陪審團」就是最佳寫照。
第三、也曾經有人嘲笑陪審團猶如上帝,
   他們說被告有罪就是有罪,
   完全不需要理由!
   至少我國法官仍要寫出一個判決書,
   就認定被告有罪的理由及對被告有力證據為何不採的理由。
所以一個制度是好是壞,應該是要全盤瞭解後,
再加以檢討批評,而非一昧的崇洋,
就像德國現今依舊是採職權進行主義,
你能夠說德國的制度不好嗎?!
我想與其在於更更改改制度,不如好好的思考人的法治教育如何落實,
這才比較治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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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8-26 21:13
她, 43歲,彰化縣,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27 20:58]:

是喔!假日也要上班,但是為啥只上半天!
好奇怪的服飾業!

我這週末在考試,連考三天,
週日回到家就像虛脫了,雖然很想出去溜達,但是外面下雨,
再加上,我睡著了,所以就這樣過完了週末!

 
時間:2007-08-25 00:09
她, 43歲,彰化縣,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26 16:15]:

你是說的的內容嗎?還好吧?!
我已經簡短很多了啊,
想當初我可是花了大約7個小時想、找資料、看文獻的ㄋ,
這樣的內容應該算很少啦!!

所以我現在的日記是重質不重量(個人自以為是)^_^
你假日怎麼過啊?在寫日記?

 
時間:2007-08-23 04:04
她, 37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23 11:33]:

嘿嘿!你說猴子裝嗎?
我也很喜歡那一套,
我以後要給我家的小孩穿猴子裝、蟑螂裝、兔子裝啦!
還要拍照下來存證!

 
時間:2007-08-20 22:47
她, 45歲,台中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21 20:13]:

呵呵!我不是老師,我是學生,
我只能夠乖乖的坐在底下聽ㄉ份啦!

還有,你如果想參加考試,可以聽聽劉大人的意見,
多聽點別人的意見再做決定吧!

 
時間:2007-08-20 15:42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20 15:44]:

呵呵!!
姓名如有雷同,純屬虛構!!

還好啦!
老娘我曾經看到一個40多歲的人,
前科表就有30多頁,
看到我強強要發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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