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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作者: 人生在世、何苦爭鬥不斷⋯ 日期: 2013.08.17  天氣:  心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通傳政字第09505148100號函下達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指人民向本會提出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等具體陳情事項。
三、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四、人民陳情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前項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其應載明陳情人之姓名、電話、聯絡地址及具體陳情事項。
以言詞為陳情者,本會應作成紀錄,載明陳情人之姓名、電話、聯絡地址及具體陳情事項,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
五、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業務主管單位受理為原則;非屬收受單位權責者,應逕移主管單位處理。
涉及二個以上單位權責者,收受單位應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處理;不同單位間對所涉主管權責有爭議時,由收受單位陳報主任秘書裁示。
六、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其有代理人或聯絡人時,並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
七、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間,各種處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間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八、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本會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九、本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十、本會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1
十一、陳情人親至本會陳情案件,應由本會指派人員專責辦理,聆聽陳述,了解案情,收受有關資料並作成書面紀錄。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本會應予保密。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得不予受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之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本會非陳情內容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其他行政機關移辦之陳情案件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者,本會得僅以會函告 知陳情人,並副知移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五、本會整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位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提報本會業務會報。
十六、本會對於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績效優良者,得予陳報敘獎;對於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
日期:98/11/0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表

中華民國98年11月1日通傳秘字第0981001920號函發布



類別名稱
業 務 項 目
處理時限
備註

消費申訴
民眾使用通訊電信服務、有線電視服務之消費申訴案
30日




















干擾處理
民眾申訴無線電波干擾、廣播電視訊號受干擾案件(飛航干擾除外)
30日

基 地 台
基地臺相關陳情抗爭案件
基地臺合法性案件、基地臺拆遷案件、基地臺電波干擾
30日

違規舉發
民眾申訴檢舉違規使用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案件
30日

電信事業違規爭議處理

民眾申訴廣播電視業者違規案件(工程技術)

民眾申訴廣播電視業者違規案件(公司營運)

民眾申訴廣播電視業者違規案件(節目內容)

民眾申訴檢舉違反電腦網路分級規定案件

電磁波量測
民眾申請基地臺電磁波量測案件
21日

其他
非屬上述表列之其他人民陳情案件
15日




備註:人民陳情案件起算日期之時效計算標準如下:
1.以收受陳情書次日起算為原則,如係首長室等轉下案件,以交辦次日起算,其時效計算並扣除假日。
2.因須等待其他機關提供有關陳情案件重要事項之資料或因適用法令疑義而層轉核釋者,自其層轉之日起,至函復、釋復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3.陳情之重要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通知陳情人補陳時,自陳情人補陳之次日起算。
4.自收文至補陳所使用之時間屬陳情人作業範圍,行政機關無法管制,以不予計列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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