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甄選條件:
一、對象:凡具中華民國國籍,志願服務軍旅,具備下列資格者,得參加甄選。
(一)未役社會青年、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人員,18歲至25歲(自民國7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退伍未逾5年(計算至當梯次報名截止日)之常備兵後備役(不含後備役軍、士官),且年齡在26歲以下(民國72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
(三)在營常備兵年齡在25歲以下(自民國73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考核推薦者。
二、學歷:高中(職)含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教育部認可之同等學歷
三、體格標準:
(一)男性:
1、體格須達常備役體位。
2、役齡男子完成徵兵體檢符合常備役體位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體位證明;尚未完成徵兵體檢或體檢結果無法於核發准考證前提供者,得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新台幣1,200元),先行取得合格體檢表。
3、徵兵體檢判定未達常備役體位者,發現後一律取消資格或退訓,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4、未達役齡男子、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人員及常備兵後備役人員:需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新台幣1,200元)後,並取得合格體檢表。
5、常備役體位已服補充兵役或替代役人員除檢具合格自費體檢表外,另須檢具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徵兵體檢符合常備役體位之證明。
(二)女性:
1、一律至附表2指定醫院實施自費體檢(新台幣1,200元)後,並取得合格體檢表。
2、身高:155公分至185公分。
3、體格指標值(BMI):17至26。
4、具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報名:
(1)女性骨盆腔(含子宮內膜、輸卵管卵巢)炎症,二、三度子宮脫位、子宮肌瘤、子宮內膜異位及應力性或急迫性尿失禁。
(2)女子曾行子宮或卵巢摘除手術者。
5、其餘檢查項目按照國軍「體位區分標準」常備役體位之合格標準。
(三)報考憲兵人員及國家安全局單位者,需符合下列標準:
1、身高:男性165至187公分,女性160至175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男性18至30,女性17至24。
3、視力:兩眼配鏡含1/2散光在六屈光度(配鏡度數600度)以內及無辨色力異常(色盲)者。
4、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
(四)報考儀隊兵,需符合下列標準:
1、身高:178至195公分。
2、體格指標值(BMI):19至28。
3、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等明顯因素,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者。
(五)報考總政治作戰局、軍法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陸軍兩棲偵搜兵及軍樂兵人員,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有刺青(紋身)。
(六)報考軍樂兵人員另須符合男、女身高均需160公分至190公分,且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斷指等明顯因素者。
(七)已在營服役人員符合常備役體位者,免予辦理體格檢查。
四、其它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地區來臺者,在臺灣地區須設籍滿20年以上。
(三)未判處徒刑、拘役或受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保安處分及保護處分之宣告者;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考量孕母安全,女性懷孕者不得報考,甄選及基礎教育期間懷孕一律取消錄取資格並核予退訓,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五)已完成徵兵體檢之未役役男經戶籍所在地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為「替代役」、「免役」、「體位未定」體位者,或「複檢中者」與非常備役體位之補充兵後備役、替代役役畢身分資格者不得報考,亦不得辦理自費體檢,發現者一律取消資格或退訓,已核定轉服志願士兵身分者,依行政程序法,廢止其志願士兵身分。
(六)甄選報考時,考生未滿20歲者(出生日期計算至當梯次報名截止日),須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表3),未檢具者,視同資格不符,考生及法定代理人不得異議。
(七)在營人員及在訓新兵經單位心衛中心實施「國軍身心評量」結果傾向屬「危機處理組」或經「國軍身心狀況評量表」測驗屬「需高度關懷群」人員一律不得報名。
(八)在營人員及在訓新兵智力測驗未達90分者一律不得報名;且在訓新兵期末鑑測需達合格標準(體能項目須全項合格)。
(九)曾任中華民國軍、士官(含退伍未志願納入後備役人員)或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並授給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適任證書,以後備軍人列管之人員不得報考。
如有興趣加入國軍者歡迎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或是人才招募中心洽詢
相關網頁:http://jafy.myweb.hinet.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