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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無敵帶賽+言論自由第一講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中秋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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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教召+民法第一講(繼承)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9.14  天氣:  心情:
話說老娘我9/4-9/7去教召,
原來目的就是要在第三天去打靶,一個人六發子彈,
但是,為什麼標靶一直都沒換咧?
這樣我阿知老娘我到底打到幾發啊?(是大家都在做作樣子喔?)
為了國軍的面子,還是不要說太多的好,真是浪費了我好多的時間啊!
而且還當了快二天的訴訟輔導,只要是休息時間,
除了在床上躺著裝死外,不停的一直被問問題!
為什麼就是沒人相信我是工友咧??

唯一的好處,我想就是遇到好幾個同袍吧!
發現…
除了我之外,年紀大了、不保養,果然小腹就很容易冒出來見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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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不想講太多,也不會說的很深入,
可是,今天的卻是超級無敵重要的,
如果看的懂,請大家告訴大家!

相信大家都常常在新聞裡聽到,
未成年子女繼承了父親或是母親的債務,小小年紀就背負了龐大的債務,
在立法院常常惡搞、不務正業,好好修法的同時,
相信你們就該好好瞭解一下現行法以確保自己的權利喔!
其實不只未成年子女會繼承了父母的債務而已,
我星期二早上開庭,
就有一件是母親繼承子女的150萬元債務的案件(真是天外飛來橫禍),
以下用圖來說明,因為第一次用文字說明,
我敢100%確定沒有人看的下去,所以這一次用圖說明,
ㄟ!姓名如有雷同存屬虛構喔~~


 連爺爺
(祖父)
  ∣
  ∣
  ∣ 90.1.1(約定由父照護)
  ∣    離婚
 扁 哥--------阿 珍
(父親)   ∣    (母親)
97.5.20死亡  ∣
       ∣
       ∣
       ∣
       ∣   99.1.1無照飆車,撞死王精平
      馬小久----------------→王精平
      (子)  馬小久也死亡
     82.1.1出生

這一個例子裡,
假設扁哥與阿珍於90年1月1日離婚、同時約定對馬小久之親權由扁哥行使,
而之後扁哥於97.5.20死亡,但是馬小久仍是由連爺爺照顧,
馬小久99年1月1日無照飆車,撞死王精平,
設馬小久對王精平的家屬依民法第192條、第194條之規定,
要賠償王精平家屬所支出的喪葬費、王精平家屬對王精平所得請求之扶養費、精神慰撫金共200萬元。
此時,假設馬小久身無分文(僅擅長跑步),
阿珍雖未實際上照顧馬小久、或與馬小久生活在一起,
但是,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8條之規定,
阿珍自馬小久死亡時起,承受馬小久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換言之,若阿珍未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請時,
阿珍將會繼承馬小久200萬元的債務喔!

講到這裡,底下就是簡單的說一下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最下面也會引條文出來,給大家參考,請務必看清楚每一條規定,
知道嗎?錢真的很難賺,千萬不要平白背負上百萬的債務唷!
法律是不會保護權利睡著的人!

限定繼承,乃規定在民法第1154條至第1163條,
限定繼承的意義,就是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又限定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拋棄繼承,乃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至第1176條之1,
很簡單就是拋棄繼承權,且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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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

第 1154 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
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
三條之規定。

第 1156 條 (開具遺產清冊之呈報)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第 1157 條 (報明債權之公示催告及其期限)
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
務。

第 1159 條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
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
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第 1160 條 (交付遺贈之限制)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 1161 條 (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
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2 條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63 條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
益:
一 隱匿遺產。
二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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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第 1174 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
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第1176-1條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
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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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有親戚(尤其時親等很近的人)死了,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有無背負龐大債務,
最保險的作法就是限定繼承!

因為這一篇個人覺得很重要,
所以看過人一定要搞懂,不懂請提問!
也看在老娘我這麼忙,居然還拿出時間打這一篇的份上,
請有讀這一篇的人要懂啊!錢難賺啊!


以上報告完畢,
老樣子,不懂→單號
    瞭解→雙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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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7-09-16 06:51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07-09-15 20:22
她, 43歲,台中市,醫療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15 22:23]:

ㄟ!我會打開允許複製,請盡快保握時間唷!

 
時間:2007-09-15 13:55
她, 47歲,台中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15 22:20]:

拋棄繼承,是把「繼承權拋棄」,也就是你根本就不是繼承權人,所以縱使遺產有剩餘,也是給國庫唷!
限定繼承,就是限定你從被繼承人繼承得來的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不足夠的就此打住,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不能夠從妳自己本身的財產取償!如果有剩,遺產還是歸妳!

 
時間:2007-09-14 20:27
她, 30歲,亞洲其他,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9-14 20:39]:

為啥??
不過,要記住保護自己的權利就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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