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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探視權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2.11.27  天氣:  心情: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和探視權
~網友再三問的法律問題!!!

民法第1055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依協議由一方或雙
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
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
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
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
情事者,
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
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弱水三千 我獨取一瓢飲~~~
Take good care of your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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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11-29 22:49
她, 93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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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1-28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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