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250706
 小奇-勞務管理師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作者: 小奇-勞務管理師 日期: 2012.07.21  天氣:  心情:

5. 問: 肇事汽車之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非同一人時,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之對象是否包括汽車所有人?
答: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汽車所有人依法應對請求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例如僱用人或法定代理人,則特別補償基金自得對之行使代位求償權;倘汽車所有人僅係單純疏於未投保且對於事故無何過失,則汽車所有人應負未投保之行政罰則,特別補償基金不得對之行使民事上代位求償權。
標籤:
瀏覽次數:53    人氣指數:53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