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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作者:
小奇-勞務管理師
日期: 2012.07.21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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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問: 肇事汽車之駕駛人與汽車所有人為非同一人時,特別補償基金代位求償之對象是否包括汽車所有人?
答: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故汽車所有人依法應對請求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例如僱用人或法定代理人,則特別補償基金自得對之行使代位求償權;倘汽車所有人僅係單純疏於未投保且對於事故無何過失,則汽車所有人應負未投保之行政罰則,特別補償基金不得對之行使民事上代位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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