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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法院組織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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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院組織法..2
作者: 人生在世、何苦爭鬥不斷⋯ 日期: 2011.04.17  天氣:  心情: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第 2 條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第 3 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第 4 條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
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第 5 條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
仍屬有效。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第 6 條
 

高等法院分院及地方法院分院審判訴訟案件及處理非訟事件,適用關於各
該本院之規定。




第 7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管轄區域之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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